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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契約理論是其發展的本質和歷史
在 啟蒙哲學 時代出現的社會契約理論表明,像國家這樣的社會機制之前是人的自然狀態。 當時的進步哲學家霍布斯,盧梭和其他人認為自然無限的人身自由是自然的,但有些人認為這種自由是反對他們周圍人的意志,而另一些則認為這是和平的 原始社會 的基礎 。
霍布斯社會契約理論和其他哲學家的啟蒙理論也意味著國家的出現是法律行為的結果 - 實際上是最自然的契約,這是由決定提出這個機制,為了方便生活在一起,更好地確保自由的人的意願所造成的。 那時候的革命是君主的權力不是來自上帝而是來自人民的,而他的主要任務首先應該是保護公民的自由。 這個想法在保羅·霍爾巴赫的作品中得到最充分的表達。 根據他的作品,君主的神聖意志和權利的思想只能作為獲得不受控制的權力和權力的任意性的藉口。 也就是說,社會的一部分利用其特權,違反了自然契約。 君主用“分治”的原則,在公民之間播下了不和諧,成為絕對的統治者。 君主的意志被提升為法治,他們通過改變自己的意識和播種不道德的種子,顛覆了人的自然權利 。 他的想法得到許多當時教育哲學家的支持,尤其是A. Radishchev,根據這一觀點,國家不是以君主的意志創造的,而是更有效地保護被壓迫者的權利。
洛克社會契約理論認為,和平建立國家是公民自己同意的原因,因此這應該是國家唯一的原則。
但是,“社會契約理論”概念的最明確的定義是由盧梭哲學家提出的。 他認為,社會契約的主要目的是要找到人與人之間的這種聯合形式,人人共同擁有,只有自己才能靠自己而自由。 盧梭的理想狀態是,其權力公民自由地實現 公共利益的 一部分自由 。 因此,人們已經不是一個人,而是某個社區 - 一個法律實體(也被稱為共和國和一個民間社會)。 這個社會的重要作用是公平的法律。 據盧梭認為,最可取的是直接,可靠的政府制度。 只有人民群眾的全部可以通過為了共同目標而限制自由的法律,沒有主權有權利違法。 社會契約理論也說,人民有權抵制限制他們合法權益的暴君,而君主權利的神聖無限的想法,只不過是一個雄心勃勃,無恥的君主的願望。 那個時候這個想法真的是革命性的。
盧梭認為,基於公民對他的愛,主權的權力是好的,只是有條件的,不能成為他的特權的事業。 另外,追求權力的任何一個主權國家都會設法削弱人民,使他不能抵擋他,而不是限制他的權力,而他自己的利益永遠是他的首先。
社會契約理論構成了新時期先進國家許多意識形態的基礎 - 美利堅合眾國,法蘭西共和國,並被列入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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