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國家和法律

限制自由

限制行動自由首次被列入1991年的基礎,然後在1996年移動,在刑法典。 但要注意的是,在以前的立法這一預防措施有原型的。 它被廣泛應用於實踐“緩刑”,涉嫌監禁,伴隨著犯罪者的參與義務工作(1960蘇俄刑法典,第242)。 按照這種解釋,預防措施有足夠強的懲罰和教育潛力。 這使得有可能使用它作為一種有效的替代這種懲罰監禁。 鑑於此,在刑事問題被認為是在藝術的信念。 其實俄聯邦政府約束的獨立措施的刑法242。

按照藝術自由的限制。 刑法53定罪的內容,這已經達到了裁決十八歲的那一刻,在一個特殊的機構。 如果 這個公民 沒有與社會隔絕。 然而,自由的限制包括監督囚犯。 公民被放置在一個特殊的機構,其中,作為一項規則,與其他公民不受保護,但某些國家機構的代表的監督下進行。

自由的限制也包括的強制執行被定罪的工作。 應當指出的是,其操作並不總是與它的專業或職業相吻合。 被定罪的人被允許離開行政區與控制其行為主體的同意。

限制自由被規定:

  1. 在其中在根據相應的制裁特殊的部分的位置這預防措施被作為主提供的情況。
  2. 由於比規定為自己的行為更溫和的懲罰。
  3. 如果陪審團的特別放縱的判決。
  4. 截至逃避他們糾正和強制勞動的替代品。

限制自由直接有關的罪行或中度的執行死刑。 例如,它們應包括已知犯罪的方法獲得的任何財產的購買或出售,違反交通規則交通運輸手段,販運天然寶石,貴金屬和其他罪行。

法律,但是,提供了克制措施的任命和對 罪行特別嚴重。 在這種情況下,有,作為一項規則,為了去除柔軟的處罰特殊情況下,比法律規定的行為,或者由陪審團作出裁決,爭取寬大處理被告的徵收。

長期的預防措施以日曆年和月計算。 在繼續之一一天拘留等同於第2天的限制自由。

因此,作為預防措施是有關勞動教養的影響,那麼可以僅適用於健全人。

大多數制裁提供了長達三年的判決,至少 - 最多兩個,四,五年。

誰被分配到這個預防措施的人,接收來自有關當局的命令。 在此之後,三天(甚至更多)的犯人有義務來的機構。 在涉及在規定的定罪的方式,其被施加到自由的剝奪失敗規定公民的情況下。

特別懲教院所,作為一項規則,都位於該罪犯居住和被定罪的主題之內。 提交的自由,責任和囚犯的權利限制這種處罰的執行順序是由俄羅斯聯邦刑事執行立法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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