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與社會經濟

外部控制作為破產程序的一部分

企業的清算 被認為是完全破產用一種極端的一步時,幫助已經一無所有。 但在此之前,各種各樣的活動,旨在組織的償付能力的回報。 這些措施可以歸結為外部控制。

決定開始由組織的債權人提出申請,請求的基礎上,仲裁庭所採用的程序。 此外,法院應任命一名外部管理,這不僅負責履行義務給債權人,而且對償付能力的恢復。 作為一項規則,最大期間進行,在此期間進行外部控制,年一年半。 然後,該負責人對工作的詳細報告,在此基礎上的管理人員或延期,或決定移動到下一個階段上進行的破產程序。 這個過程的發起者可以是公司的直接所有者,直接向法院起訴,說明有嚴重的財政問題。

當外部控制在破產開始,該公司的負責人被免職,所有的權力轉移到指定管理者。 他必須進行正確 的企業,改制 轉換和現代化。 此外,它可以顯著如果不能與勞動法不一致的裁員。 主要有通知的修改的權利。 所有設計的臨時控制措施必須遵守的基本目的是為了滿足合同的要求,以防止該公司的完全破壞。 它首先應收款的收集完全,那麼支付的重要性日益增加的債務。

此外,外部控制涉及公司的法定資本的調整。 例如,有可能通過提高以增加它 面值 每股或數量。 被任命的人自行決定的位置決定償還給債權人的訂單,該公司持有董事會議,並鼓勵發展措施,提高了公司的財務狀況。

此外,負責核心業務的實施,這意味著它必須進入與供應商和承包商的協議,並繼續生產的產品或服務並行權的經理。 之後一個月,作為 仲裁控制 獲委任為負責人的頭部後有義務在規劃創新和成果提交一份報告。 在本文中,你應該定義之後,在所有因素產生積極的影響,公司可以考慮恢復的時間段。

當給予破產受託人,或在和平協定締結外部控制可以終止由法院無論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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