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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什麼決定破產程序
根據破產債務人無法理解滿足所有債權人的債權,履行支付任何費用的義務。 破產只承認後確定的法院承認破產的狀態下,仲裁庭。
破產的實際過程表明,有一些影響破產的事實,少數人-是債務人和債權人。 債務人可以是 自然人, 如個人企業家或法人誰是不能夠滿足債權人的要求到指定的期限內支付負債。 債權人可能會讓誰擁有向債務人要求這些財務責任的權利人。 因此, 破產程序是由聯邦法律規定的“破產”。
要啟動破產程序應當由仲裁庭在債務人所在地的地方法人和居住的地方,個人認為。 然後破產程序涉及幾個點-監控,外部控制, 財務重組, 破產程序及和解協議。 破產程序的目標是 - 回到債務人的債務給債權人和恢復所必需的業務的管理的條件。
根據監察理解這個過程,它適用於債務人,以確保其資產的保值。 因此,其財務狀況的分析,編制索賠的登記,並舉行第一次債權人會議。 因此, 破產程序,即第一部分-觀察程序的編寫。 正是在這裡,前清算公司,需要啟動,以便有時間就收集必要的文件,告知有關各方,編制其財務狀況的分析。 觀察是強制性的。
在市場經濟中,甚至更多的是在全球金融危機的背景下, 破產的概率是企業更加發展的組成部分。 降低破產的風險是可能的,因為,因為它會顯現出來。 有很多種方法,這些方法能夠識別破產的概率,然後開展評估。 有許多的指示困難的財務狀況的因素。 這是他們需要控制:
- 如果企業沒有穩定的收入;
- 如果一個產品或服務的盈利能力低;
-如果流動性比率較低;
- 如果有資產或證券價值急劇下降;
-如果 借來的資金 被用於超過超出推薦的盈利水平資產;
- 如果低流動性比率;
- 如果投資的降低盈利能力;
- 如果你增加了一般企業的風險因素。
因此,如果企業存在這些因素,並談到了破產的可能性。
該過程中,觀察後,仲裁庭可以處以這樣的程序在金融修復和外部管理,可以只適用於個別人的農場。
通常, 破產因子可以定義為通過外部因素和內部。 此外,內部因素取決於企業的工作,但外部因素的影響,公司只能有一個弱的效果或完全沒有效果。 外部因素-這個 購買力, 政治穩定,文化的層次,科技,國際競爭的發展。
在活動結束後,破產程序正在考慮 和解協議 破產債權人和授權機構之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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