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盤問在法庭上:概念,類型,策略

在審判過程中的主要程序手段證明訊問。 從他嫻熟的行為取決於該決定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直接和質證區分。 後者被廣泛應用在盎格魯 - 撒克遜法律體系。 其在俄羅斯法律使用的可能性提供了民事和仲裁程序,行政違法事項。 然而,最重要的是盤問在刑事訴訟。

質證的定義

在現代俄羅斯立法規定質證的概念。 這樣的定義不給任何法律行為。 然而,法律文獻,如Arotsker LE,格里申,SP,亞歷山德羅夫A. S.,獻給他對這一現象的研究及其在國內訴訟程序。

在科研方面也有不同的定義。 例如,一些學者認為,這是與參與者在同一環境下同時發問一個人交的詢問過程。 其他人,追隨西方立法的例子,根據交叉檢查了解下面的筆直,是對面。

對於這篇文章的目的是公認的定義Aleksandrova A. S. Grishina SP,根據該盤問是律師的人的證詞所使用的不利方作為證據的審查。

質證的跡象

相較於直接這種審訊是唯一合法的,並不適用於審前調查。 它體現了現代審判的本質 - 當事人的平等。 在這種情況下,盤問僅由當事人進行,法院只要求澄清的問題。

這種質疑對法院和比較指示陪審團很大的說服力,因為該問題是由對面問。

交叉檢查應該永遠是正確的,所以它在本質上是次要的。 它有助於澄清證詞,發現不一致和薄弱環節,並最終它的目的是確保質疑受訪者的話。

質證的二次本質的應是其特定的主題 - 它是,作為一項規則,是基於補充,澄清或反駁的信息直接檢查的過程中已經獲得的

這樣的問話通常是不可預知,所以律師是要嚴格控制的全過程和詢問的答案。

類型

這是一個錯誤的認為,盤問在法庭上只適用於證人。 他可能會受到質疑的任何人。 被告詢問(項目275代碼)。受害者(項目277代碼)。見證(項目278代碼)。專家(藝術:根據碼,我們可以根據程序狀態詢問區分類型的交叉檢查。 282刑事訴訟法)。 在這種情況下,控方盤問將被視為對被告訊問證人和防務專家。 對於被害人,證人和檢察機關的專家的防禦盤問。

目標盤問

律師應該清楚,他希望通過採取這種方法來達到目的。 任何詢問的最終目標是要建立,一成不變的真理。 然而,質證,您可以:

  • 獲取必要的證據;
  • 讓法院懷疑受訪者的證言;
  • 讓法院懷疑證人的可靠性,換句話說,以“抹黑”他的;
  • 用證據來支持或削弱其他證人的位置。

如果規劃過程中,律師都知道,沒有從質證跳動,這是更好地放棄它。

要求要問的問題

有必要強調在盤問的俄羅斯和盎格魯 - 撒克遜法律體系中戰術的根本區別。 在美國,廣泛應用於盤問(他們住的時候,相反,被禁止)引導性問題。 他們讓律師把重點放在有利於防禦法院和陪審團的信息。 在俄羅斯,H 1湯匙。 刑事訴訟法典275清楚地表明在被告的審訊主要問題不予受理。 它不禁止請問誰在用藝術規定的方式受到質疑他們的證人,鑑定人和被害人。 278,278.1和刑事訴訟典282。

值得注意的是,在俄羅斯法律中的主導問題定義也沒有說出來。 在司法實踐和專業文獻中也有這個概念的不同配方。 司法實踐的分析表明,應沒有問題,這決定了鑑定結論或重複回答前面的問題。 因此,有必要通過明確引導性問題加以區分。

總體上,對問題的提法一般要求如下:

  • 他們應該是簡單明了,沒有任何含糊之處;
  • 問題應直接問,而不是間接的;
  • 他們應該承擔起一個詳細的解答;
  • 問題的措詞應當對應於受訪者的水平;
  • 答案不應該基於的假設。

審訊律師的一般原則

所有提出的問題律師是必要的準備工作,以提供在球場上的預期的影響。

在庭審中,就沒有必要使用特殊條款。 邀請證人和專家也應避免技術性很強的話對他們明顯的跡象法院和陪審團。

最重要的語句必須在補救行動的開始或完成來完成。

如果在交叉檢查由律師當然有必要問證人一個問題,已經進行了直接檢查,他必須先徵求審判長許可。

在審訊過程中,律師只能問的問題,但沒有發表評論或評估的信息。 其辯護人的意見和評估可以使在講話中,按照第刑事訴訟法典292。

開展由律師直接檢查的順序

區分律師的行為直接和交叉檢查的功能。 隨著直接檢查的正確的施工,法院應有權事件的過程的清晰圖像。

在這種情況下,律師應當將問題分成4個部分。 最初,有標識或證人或專家認可,也就是設置了他的個人信息(居住地,工作地點,職業資格)。

然後,律師詢問問題,以確定行動的地點,時間和事件,這證明的過程。 響應受訪者顯露他的意識和能力。 律師的任務 - 確保證人的法庭和陪審團的可靠性。

另外還有一系列事件的跡象。 他們並不總是按時間順序排列。 大型船舶的信念最重要的事實忍受證詞的開頭或結尾。

最後,完成了直接檢查三四個問題,總結了證人或專家的所有證詞。

需要進行質證

關於盤問在法庭上,擺在首位律師,有必要考慮是否需要在所有。

如果證人證詞是不重要的,沒有損害從盤問被告的利益應該被丟棄。 在這種情況下,新的證據可能只能使局勢惡化。

盤問是有道理的只有證人可以提供額外的重要信息。 當可能性是存在的證據將做利大於弊。

如何實現跨檢查的目的

破壞法庭的信譽,以證人或專家,律師可以用以下幾種方式:

  • 在誇張或失真的證言發現,在相矛盾的情況下的其他證據;
  • 讓法院懷疑證人,專家的專業資格的完整性;
  • 表明沒有能力或缺乏其證據給出的事實的邏輯;
  • 迫使法院懷疑證人是否能夠提供相關事實的客觀證據;
  • 表明該專家沒有足夠的證據和進行估算材料。

在進行交叉檢驗方法

大量西方的做法卻變成了盤問的多種方法。 下面是其中一些:

  • 懷疑證人的律師強調,受訪者無法聽到和看到的證詞哪些點。 例如,他太遠離事件的發生,照明是不夠的,在有障礙物等的方式。D.
  • 另一種方法 - 聚焦見證微小的細節和記憶,以顯示的許多活動是如何在描述的事件的時間很短的時間做了一個見證。 問題的目的 - 使法院認為證人無法記得在有限的時間關鍵細節。 例如,在店裡搶劫受害者沒有時間考慮行凶者的臉,因為此時他的目光在武器,服裝或貴重物品被指揮。
  • 如果情況是很久以前所描述的,律師可以質疑的證詞,隨著時間的推移,人們通常不記得究竟在何處,何時,與他們一直,如果它不涉及一個不同尋常的事件(婚禮,生日)。
  • 有時候,律師可以的事實,證人有偏見或感興趣的結果過程中發揮。
  • 如果在審判中證人作證,從那些他在初步調查中給予不同,律師可以質疑其真實性。

律師協會

經典F. L. Vellman在他的書中給出了以下建議律師進行質證:

  • 仔細觀察直接檢查的進展,並期待在被訊問人的證言“弱點”;
  • 表示自己在每一個問題被要求看通過他們的眼睛的情況時陪審團的地方;
  • 問問題只針對特定的目的,避免空洞的問題,因為問的問題比笨拙失踪差;
  • 從來沒有曲解證人的話 - 它減少了在法院和陪審團眼中的律師的信譽;
  • 不注重輕微不一致的證人誰可以作證遭質疑或記性不好興奮的證言;
  • 不問不事先準備好的土壤的受訪者無法否認的事實之前,把重要的問題;
  • 問唯一的問題是,如果律師自己知道答案。

因此,熟練使用交叉檢查可以在法庭訴訟中的決定性工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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