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符合法規

新發票

四月一號二千二十二號,俄羅斯聯邦政府2011年12月26日決議生效。 1137號,批准了完成發票形式的新標準。 本文件用於計算增值稅。

在執行第1137號決議的同時,以前有效的文件在第九十一條和第十四條中不復存在。 因此,以前批准的文件從01.04.2012失去了效力。

根據“俄羅斯聯邦稅法”第一百四十六條,這些經濟活動是計算增值稅的基礎的企業,應當編制新的發票,如前所述。 在法律規定的情況下,同樣的文件也需要由付款人提交:

- 具有俄羅斯聯邦稅法第145和145.1條規定的稅收優惠 ;

- 按照“稅法”第141條規定經營經營。

根據現行法規,新發票表格還需要代表與他們訂立貨物合約的供應商填寫納稅人。 在“稅法” 第168條 (第3款第2款)所述的情況下,這種情況是可能的。 這些包括:

- 從未向IMNS註冊的外國供應商採購產品以及作品或服務的事實,作為納稅人;

- 根據締結的協議,獲得,採購,出租屬於市政機關或國家權力的財產的程序。

執行某些交易時,多次填寫新的發票。 所以,如果貨物的預付款已經完成,然後出貨,那麼這個文件必須制定兩次。 一是收到的錢數,然後再生產成本。 該條款在稅法第168條(第3條)中得到批准。

新發票必須在特別 會計期刊 以及銷售和採購簿中註冊。 這一要求載於稅法第169條(第3條)。

立法規定未發行新發票的情況。 這些情況由俄羅斯聯邦稅法規定。

銀行,參與保險的組織以及不是國有的養老基金進行開證時,不進行增值稅豁免的交易。

2.從事零售,餐飲業務的法人和知識產權並不發行新的發票,還可以使用現金付款表格為居民提供服務(工作)。

3.允許制定允許營業單位和個人企業家使用特殊稅收制度(ECHN,UTII,USN)的發票。 關於沒有計算增值稅的依據,立法行為規定了這種權利。

4.他們沒有義務繳納增值稅 , 發行證券發票。

    俄羅斯聯邦稅法規定納稅人必須遵守開票發票條款。 本文件可在五天內進行彙編,考慮到從非工作日期開始的日期:

    - 即將提供的產品,服務,作品以及轉讓財產權,收到預付款,包括部分付款;

    - 貨物運輸(提供各種服務和執行某些工作)。

    俄羅斯聯邦的“稅法”規定了某些必要條件,這些條款必須以發票的形式。 它們包括:

    - 登記號碼 以及編制日期;

    - 買方和賣方的TIN,以及他們的姓名和法定地址;

    - 地址,貨物及其發貨人的收貨人的名稱;

    - 要交付 的貨物 的 名稱 或作品(服務)的描述及其計量單位;

    - 修正次數

    - 進行計算的貨幣的名稱和代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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