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符合法規

一個有爭議和微不足道的交易:差異,後果和例子

什麼是無效交易,另外還有無效和有爭議的交易的後果在“民法典”中有規定。

無效

該法規規定了無效交易的兩個變體 - 這是一個有爭議和 無關緊要的交易。 什麼是交易無效? 事實上,這是結果的結果和結果,雙方或簽署協議的一方當事人希望,而是相反,法律規定的交易結果發生。 為了認可當事各方的協議無效,有必要考慮到締結當事方的違法行為的性質。 有爭議和微不足道的交易是不同的。

有爭議的交易

協議達成後,即使是違規行為結束,也沒有人向司法當局宣布應宣布無效,這樣的合同可以由參與者執行。 在這種情況下,這種行為不應該提交給任何有興趣的人。 這種執行合同不會違反立法。 也就是說,有爭議的交易是合同或片面交易,雖然是違規行為,但在某些情況下,導致承諾的當事人的出現是合法的結果。

在這種情況下,雙方保留對其利益進行司法保護的權利。 一個例子是一個14至18歲的未成年子女進行了重大交易的情況。 同時,他的父母也沒有同意這一點。 在法律上,違反法律,父母有權向法院提出索賠,要求承認所簽訂的協議無效。 但是,他們有權不提出索賠,因此就是批准交易的結論。 這樣的字符意味著有爭議的交易是相對無效的交易。

有爭議的交易品種

因此,立法者給公民和法人實體有機會決定是否應該向司法機關申請維護自己的利益,也沒有這種需要,雙方本身也會解決這個問題。 有爭議和不重要的交易可以根據理由細分為物種。 這些理由的清單是由監管機構確定的。 民法相信有爭議的交易是一項交易:

  • 組織並超越法定能力的範圍;
  • 在妄想的影響下;
  • 法院受限制的人員;
  • 將一方與另一方的代理人的嚴重因素,暴力,威脅,欺騙,故意同意;
  • 無法認識到自己的行為或管理他們的重要性的人;
  • 超出其權限範圍的人;
  • 14至18歲的兒童。

無效交易

如前所述,有兩種 類型的交易 可以被認定為無效。 這是一個有爭議和毫無意義的交易。 它們之間的區別在於後者在其立即結論的時刻被認為是絕對無效的。 由於合同的這一結論,民事立法的原則受到嚴重的侵犯。 當委員會和進一步的執行,不僅嚴重違反個人公民的權利,而且嚴重違反了整個社會的利益,就需要承認無效交易。 這種交易違背既定的社會價值體系,因此不能像在有爭議的交易中那樣依賴於參與者的意願。

無效事務的類型

這種交易清單是依法設立的。 這些包括交易:

  • 假;
  • 無能
  • 反對法治秩序和道德基礎;
  • 不符合規則或其他法律行為;
  • 14歲以下的人;
  • 虛;
  • 完全違反了立法規定的恐懼無效的形式。

誰可以提出索賠

立法行為,特別是“民法典”規定,在無效的有爭議和無效交易的基礎上提出的索賠將被承認為只有法律文本中規定的人有權提出。 從上述情況來看,對這些人的有爭議的交易首先是產生法律關係的直接參與者,即交易。 此外,這樣的人可能是另一個有興趣的人,即其權益受到交易的影響。 有爭議和無效交易的例子是多方面的。 所以這樣做可以作為一個有限責任公司締結的合同,這個合同超出了這個社會的法定能力的限度。 承認本合同無效的要求可以由公司創始人,公司本身及其對手方以及控制和監督國家機構在法庭上提出。

在某些情況下,立法者明確地減少能夠對交易進行質疑的人員名單,只向其參與者提供這樣的權利。 那麼,“民法典”第174條規定,一個組織的代表超過其權力而又由組織文件限制的締結交易無效的行為只能由一個有權限制的人提交給司法當局。 同時,沒有其他人,包括另一方,可以宣布這種要求。 但是,在某些情況下,在立法行為中,有權向司法機關提出申訴的人的名單正在擴大,這種權力被授予不參加交易結束的人。 這可能是稅務機關,反托拉斯等等。

無效事務無效

通過向法院發出訴訟,可以 承認無效交易 。 但是,應該記住,無論是否有法庭裁決,都是無效的。 但是,如果有關人士提出將該交易認定為無效的請求,他將有義務在一般程序中考慮。 法院在發出訴訟時,必須在其決定中指出交易無效。 其無效的結果可以由司法機關主動或應有關人士的要求適用。

特別是有必要考慮到,不重要的交易不會產生任何法律效果,所以在被承認的時候被認為是無效的。

依賴依賴

據了解,有爭議和無關緊要的交易被認為是不同的。 但是,法律規定,如果有一定理由,相同的交易可以被認定為無效。 例如,在國有財產私有化後購買和出售房地產的合同可能是微不足道的,但也可以將其認定為有爭議的交易。 這取決於原因,在此基礎上合同將被認定為無效。

俄羅斯聯邦“民法典”的規范建立了這種交易之間的一般關係。 如果立法者沒有規定不符合立法行為的交易被認為是有爭議的,或者沒有其他的侵權後果的話,那麼就不得不對這些不重要的交易做出規定。 換句話說,除非法律另有規定,交易的無效性是無效的,這與其非法性有關。 如果規範性行為規定了不同的選擇,則認為這是一個有爭議的交易。 這符合上述代碼的第168條。

來自未提交的無效事務之間的差異

有爭議和無效交易無效的交易必須與未確定的交易區別開來。 後者由於缺乏完成交易所必需的一般條件而不完美。 一個例子可能是片面交易 - 簽發支票,其中沒有規定他的條件。 這種檢查將被視為無效,交易本身不完整,未連接。 在合同的情況下,例子包括雙方就合同的基本條款不當接受或不協商

如果合同或單方交易沒有結束,那麼因此,沒有理由使用無效交易的後果。 在這種情況下,立法者建議使用民事責任的一般規範和要求,以及不正當的濃縮。 然而,這裡也有一些複雜性。 某些情況下的某些違規行為可能會導致無效,在其他情況下也可能會導致交易尚未結束。 通常情況下,包括違反 交易形式 及其結論的順序。

由於交易對手有權要求終止交易,因此仍然需要區分無效和有爭議的交易。 上面放置的表格和界定這兩種類型將有助於讀者將獲得的信息系統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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