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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強制性理由的修改合同條款和條件
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 - 由該雇主必須給予僱員的工作和正常工作條件,及時,足額支付他的工作,員工必須在協議執行的職業規定,執行勞動法規的協議。 勞動合同 是雙邊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由雇主和僱員簽字。 該文件必須在本身包含以下信息:
- 僱員的姓名,所在單位或者名稱的名稱(如果它是 - 自然人);
- 僱員的護照(或其他文件,確認他的身份)與用人單位的數據(如果是 - 自然人);
- 用人單位的TIN(如果他 - 一個法律實體);
- 的雇主信息,其簽訂了勞動合同的代表,並且在其上進行操作的基礎的指示(例如,基於委託書,協會或順序的文章);
- 日期和地點拘留。
勞動合同的必須條件:
-該僱員(在行業,某種類型的分配工作的勞動職責 人員配備, 特色指定資格);
- 工作地點; 如果在分支或代表rabotadetelya接收的僱員,合同指定的結構單元和它的地址的名稱;
- 開始工作的日期;
-如果 在合同期限 -有效期指定的時間;
-支付系統 (平速率, 工資,的獎金,津貼,獎金和獎金條件);
- 工作時間的間隔的指示和休息時間;
- 為重的不健康的補償;
- 法律規定的其他條件。
當一個雇主必須izmenenyat勞動合同的權利?
根據勞動法,如果技術或組織條件的組織變革可能會改變勞動合同的條款,用人單位的建議。 在這種情況下,員工的勞動功能得以保留。 關於未來的變化必須以書面形式六十天通知。 如果員工不希望新的條件下工作,雇主必須提供其他免費的位置或工作,一個人可以用自己的健康做。 雇主也有責任提供所有現有的職位空缺相應的員工。 如果沒有任何僱員拒絕所提出的方案,勞動合同即行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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