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符合法規
選舉制度的主要類型
在文獻中,“選舉制度”一詞有兩個含義。 在廣義上,這個詞是指與選舉直接相關的公共關係,並且構成秩序。 它們受憲法規定,也受到公共協會規定的規範。 這裡的重要作用是傳統習俗,政治倫理規範和道德規範。
確定選舉制度的基本原則:普遍性,參與選舉自由,公民平等,強制投票,競爭力,所有申請人的平等機會,行為準備工作的“透明度”。
因此,在選舉制度下
狹義上來說,這個制度被認為是一種固定在法律上的方法,允許確定選舉結果並分發副任務。 這個過程直接取決於投票結果。
選舉制度 的主要類型首先由形成原則決定
多數制度是 基於個人代表權力。 因此,一個人總是被提名為候選人。 但是,提名機制可能會有所不同:某些類型的選舉制度允許候選人自我提名,例如公共協會,而其他選舉制度則要求候選人完全從政黨出發。 但是,在多數地區的力量一致的情況下,審查是以個人為基礎進行的。 因此,一個有能力的成年公民參加民意調查,將投票給一個特定的人作為所描述過程的獨立單位。
一般來說,這些選舉制度的基礎是多數,在單一任務組別中進行選舉。 但是,這些地區的數量直接取決於任務的數量。 獲獎者是該地區選民人數最多的運動員。
比例制
它是基於黨代表的原則。 因此,在這種情況下,他們提名他們被邀請投票的某些候選人名單。 基於相稱性的選舉制度的類型被提議實際投票支持捍衛某些階層的利益的政黨。 任務須按投票數(按百分比)分配。
當事人所接受的權限的地方由其提出的名單中的人員按照其所設定的優先級佔用。 通常他們是從相應的名單前90名候選人收到的。
混合系統
試圖充分利用上述選舉制度的類型導致混合系統的出現。 他們的實質歸結於一些代表是由多數制度選舉的,有些則是按比例選舉的。 因此,選民有機會為候選人和政黨投票。 這個制度在俄羅斯選擇前四次召集的國家杜馬代表時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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