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國家和法律

德國憲法。 戰後德國的固態結構

德國的第二屆世界西部的大屠殺結束後,盟軍佔領區(英國,美國和法國),開始從廢墟中崛起。 這是真正 的國家制度 的國家已經知道納粹主義的痛苦經歷。 德國憲法,1949年今年通過,批准 議會制共和國, 這是基於對公民自由,人權和聯邦制的原則。

饒有興趣的是,最初的文件獲得通過,成為過渡時期的臨時基本規律的事實,當前完成狀態的兩個部分的政治統一。 正如序言中指出。 但隨後德國憲法1949年被認定為德國歷史上最成功的。 德國統一到文檔的臨時效果後,從序言中刪除。 因此,今天的戰後憲法仍然有效。

其建設的原則和法治,在它的聲明,聯邦德國憲法變得極為進取的文件,這對一個民主社會的自由更新德國的發展顯著的影響。 不是沒有在她的第19篇中詳細描述了新創建的狀態和對民主的明確承諾的公民的權利。

這些規定德國憲法,因為它穿越了德國人民的歷史上黑暗的納粹歷史的。 使公民為實現自己的權利足夠的機會,同時根本法律禁止那些對民主制度的潛在威脅,文明的歐洲社會的基礎的任何行動。 1951年,憲法法院在德國推出。 這是在該國建立一個民主社會裡,直到最近經歷了勝利和國家社會主義的失敗的艱難道路上的又一個顯著的一步。

非常暴露是,根據新憲法,西德全境被禁止,不僅各方翼新納粹的活動,也是共產黨人的事實。 後者可以看作是一種點頭以戰勝國。 此外,1949年德國憲法規定的一些主導 的民主原則: 法治的主導作用,面向社會制度國家權威和國家的聯邦結構。

在這種情況下,作出任何修訂,修改和補充的基本規律由聯邦議院和聯邦參議院的成員中至少有三分之二一定需要他們的認可和批准。 然而,憲法的某些基本規定不能隨時更改,即使在這種情況下。 但顯然也受到來自納粹的經驗教訓上台和他們的工作成果。

聯邦制的原則,這是國有土地的科目是歷史上傳統的德國。 建設國家的這種形式通過了一項艱難的方式從集中到聯邦合作聯邦,其中每個土地在國家政治生活中的平等參與者的現代模式,有自己的政府,憲法和國家地位的其他屬性。 這種裝置是轉向聲明,並在戰後憲法,作為最適合的德國人的歷史傳統。 現在德國還擁有由勞動立法最發達的歐洲。

Similar articles

 

 

 

 

Trending Now

 

 

 

 

Newest

Copyright © 2018 zhtw.delachieve.com. Theme powered by WordPres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