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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式邏輯及其基本規律
邏輯 - 的方法,規律和思維方式的科學。 形式邏輯已經被古希臘人發展,長 我們這個時代之前。 它是第一個希臘人建立一個民主的社會裡,決策和法律的公開會議上通過。 他們創造進行的原始科學試驗。 貴族青年的最喜歡的消遣曾與哲學家討論。 因此,理論科學發展的普遍喜愛。 希臘人只是對如何成為科學證據的教導。
邏輯的亞里士多德開發的基礎的第一過程。 他提請注意一個事實,即所有的參數都是基於一般規律,它的違反導致錯誤的結論。 正式 亞里士多德的邏輯 是基於這樣的規律:
- 如果判斷是肯定的,以使他們什麼樣的結論,不能為負數。
- 如果語句之一是負的,而一般的結論始終是負值。
因此,它似乎是形式邏輯- 是知識 的原則和法律有效,推理正確的施工對於他們的建設(的方式連接的一般考慮的各個部分)的形狀。
所有的現象和對象有關係。 鏈接可以是客觀或主觀的,一般的或私人的,必要的或偶然的。 這些債券的最顯著被稱為法律。 他們都反映了同樣的現實,因此,不能相互矛盾。 與自然界的規律相關的人類思想的所有法律。
思想的法律思維之間的內部穩定的連接。 如果一個男人不能配合他的想法,他沒來得出正確的結論,並且將不能夠把它帶到別人。
形式邏輯的基本規律 -一致性,身份,排中律和法律 的充足理由律。 前三發展屬於亞里士多德和柏拉圖,最後 - 萊布尼茨。 這些法律(尤其是前三個)違法行為產生了矛盾,使得它不可能從謊言辨別真相。 最後的法律法規較少,更有限的使用。
邏輯的非核心的法律 - 這些都是操作的命題和概念,在獲得一個三段論真實結論的規則,增加了歸納推理的可能性,結論traduktivnogo字符。
一致性的規律意味著,思維不應該是有爭議的,但應該反映的某些事情的品質。
排中法律規定不尋求兩個相互矛盾的,但真正的聲明之間是第三,並認識到只有一個真相。 一個矛盾的組成部分 - 千真萬確。
身份形式邏輯的法律解釋的精密思維的要求,就需要準確理解其定義和含義的任何條款下IE瀏覽器。 的概念和判斷的本質不能隨意篡改。
充足理由律是必要的任何真正的思想來證明對方的真實想法,和錯誤思想不能自圓其說。 在判決的發展應該反映的因果關係。 只有在這種情況下,它可以證明其可靠性。
思想和確定的邏輯而言,這包括單詞表達的所有思想形式的方法的邏輯形式“與”,“或”,“如果......那麼......”拒絕“是不正確的”(“無”)中,詞語“一些”,“所有”(“否”),一串“本質”(含義內的“是”)等 識別判斷的邏輯形式可以從不合邏輯的術語,其包括在該判斷的口頭表達的意思而分心。 換言之,形式邏輯表達思想的結構。 邏輯形式始終是豐富和有意義的。
根據他們的形式的思想分為兩類:概念,推理和判斷。 概念 - 一般化的基本特徵的基礎上,對象的想法。 判斷 - 這個想法,斷言的情況存在(不存在)。 推理 - 思想,體現了知識的獲取,在其他知識的判決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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