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國家和法律

奴役是使用別人的東西的權利

民法包含“地役權”這個概念。 這是使用別人的東西的權利,提供了確保實現某些具體目標的可能性。 可用於保護環境,文化遺產和歷史,改善民生,國家安全以及其他共同目的。

古代羅馬出現了“僕從”這個詞和概念。 字面上它被翻譯成“奴隸制的東西”。 奴役是一個 真正的權利。 只要事物本身存在就行動起來。 其所有者是有義務的一方,並授予授權方的有限使用權。

該權利必須通過提交申請在統一的國家創業登記冊中進行強制性國家註冊。 如果為土地設立了地役權,還必須附上認證計劃,其中指明地役權的範圍(僅限於不延伸到整個領土)。

地役權類型 :

  • 私人。 這是由一個想要建立地役權的人和位於附近的一個地點的所有者之間的協議而確定的。 通過制定適當的合同進行註冊。
  • 由於出台了一項法律(另一項規範性法案),確保人民,地方政府或國家利益,不需要 佔用土地的 時候,公共設立。

公共地役權可以為各種目的而設定。 與私人不同,它是為了滿足公眾利益,而不是一個特定的人,而不是與鄰近地區的需求直接相關。 “民法典”中確定了以下理由。 它可以安裝為:

  1. 方向(通過)通過土地。
  2. 澆水和進水。
  3. 建立大地測量和地標痕跡。
  4. 牧場或運行牛或乾草。
  5. 在地上的池塘上釣魚。
  6. 確保通往沿海地帶的可能性。
  7. 排水工程。
  8. 修理工程,電力網絡, 運輸基礎設施。
  9. 進行研究和調查工作。

奴役是一種不能成為捐贈,購買和銷售,物物交換等問題的權利。 不能轉讓給不是房地產所有者的人員,以確保其安裝的使用。 將擔保土地的權利轉讓給另一人時,保留了奴役。

在什麼情況下可以終止地役權? 如果安裝的理由已經消失,這是可能的。 例如,有可能以不同的方式通過財產。 此外,在法庭上,如果由於產權負擔,不可能將其用於預定目的,或要求贖金受損,土地所有者可以申請終止其經營。 在使用上存在重大困難的情況下,他有權從建立地役權的機構收取相應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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