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國家和法律

國際人道法

國際人道法(IHL) -是一個獨立的分支 公法, 它由一組的原則和規範MP定義為世界的權利和自由共同的; 國家在尊重保護,支持和對這些權利和自由的保護,以及對個人的法律代表實現和他們所承認的權利和自由保護的可能性的義務。

主要與國際水文計劃的主要任務是公認的協議,標準,明確建立一套各方的權利和義務的武裝衝突,以及限制的方法和進行敵對行動的手段的發展。

一些律師被分為國際 人道法 分為兩大類:,其中規定了作戰方法和手段“海牙權利”,其中包含對戰爭受害者的保護規定,“日內瓦權”。 在“武裝衝突受難者”秋傷者病者在野戰軍的概念; 傷員,病人和那些誰是遇船難者,並在海上武裝力量的一部分; 戰俘; 平民。

1864年去了歷史上同期下降時,瑞士政府召開會議,制定援助的敵對行動的受害者的工具。 會議的結果導致了傷病員的戰爭期間保護第一公約的簽署。 這是國際人道法的第一來源。

國際人道主義法的來源在廣達日期,他們都旨在規範敵對行動期間,國家之間的關係。 有它們的三種變化。 第一 - 這僅適用於平時的規則。 第二 - 只在敵對行動期間有效的規則。 第三類 - 在力混合規則在和平時期和在武裝衝突時期。

在不同歷史時期的國際人道法包含的各種規定。 馬努 將暴力的限制,其中包括手無寸鐵的囚犯殺害的禁止使用有毒武器。 在古希臘的規範規定,軍事行動的開始必須發生與他們的公告。 在癲癇發作的城市不能殺死那些誰在教堂避難的情況下,戰俘交換了和贖回。

在在 海牙會議上 世界v1899年,FF馬滕斯 有人提出申請,將保護在美國的行動不被國際人道法的規則規定的情況下平民和戰鬥人員的規定。 這一條款規定,平民和軍事人員受到MP為理由的規則,他們是文明國家所建立的傳統的結果,人類的法律,並請公眾的意識。 此規則後來被稱為“馬滕斯條款”。

國際人道主義法,以及其他部門法,確立了原則,其中最主要的是武裝衝突的人性化。 順便說包括以下內容:文化價值的保護; 保護和尊重各州秉承中立的利益; 參與供他們參考的手段和方法敵對雙方的限制。

指定的軍事地位國家之間衝突涉及的進攻法律後果,如領事和外交關係的終止; 使用針對敵人的國家的公民特別制度; 協議,將其在平時觀察到的終止。 國際人道法開始,在此期間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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