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知識產權
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IPO)的活動範圍,管理機構
世界知識產權組織是一個全球性論壇,與政治問題,促進合作和目標提供服務的問題和交易信息的提供。 WIPO - 與聯合國系統合作的最重要的自籌資金的機構之一。 它是由189個國家。 WIPO的Frensis Garri總幹事。 其總部設在日內瓦。
該公約的主要目標和
該組織的主要目標是在知識產權(IP)的轉型和形成工作到一個平衡和有效的系統,這將創造必要條件,以創新為每一個人的利益。 WIPO公約 - 是一個文件,這是首次在1967年簽署的,在斯德哥爾摩。 在這份官方文件的基礎和機構正式成立。 該公約規定了基本規則和管理機構的過程,以及他們的權力。
什麼WIPO
WIPO提供了不同的國家,企業界的政府援助,以及公司進行,可以打開IP的好處。 該組織從事提供在一個不斷變化的世界局面的形成相同的國際知識產權標準創造了一個政治論壇。 此外,世界知識產權組織提供有關跨境知識產權保護國際權威服務,參與衝突的解決。
為了確保知識產權制度和知識的交流之間的通信是通過技術基礎設施管理。 WIPO提供了多種與合作和能力建設應對方案。 它允許世界各國利用知識產權來經濟,文化和科學的發展。 該組織還提供了對所有國家的知識產權信息領域所需的參考材料。
戰略
2008年,WIPO作出了戰略重組,從而享有通過的九大目標的組織。 它們反映了不斷變化的挑戰,並揭示了WIPO的活動。 其主要目標如下:
- 平衡的知識產權標準的國際框架的發展;
- 最優質的服務,以提高全球知識產權保護體系;
- 支持各項社會事業的推廣使用IP的方式發展的利益;
- 協調和一般基礎設施的改善;
- 提供的參考材料的所有國家,以及訪問的分析數據在IP領域的源;
- 改善兩國之間的合作;
- 爭端解決和知識產權衝突的全球戰略目標的範圍內;
- 提供會員國和所有利益相關者之間的WIPO內快速鏈接;
- 質量支撐結構在行政和財務領域,這有助於在WIPO計劃的實施。
專利法協議
專利法是2000年通過。 這是一個非常重要的正式文件,其調節許多國際進程WIPO。 他調和,並簡化了適用於國際和區域專利和專利申請的正式行動。 此外,該協議的目的是提高WIPO所有程序和用戶友好性的工作。
專利法考慮了可能適用於締約雙方主管部門的重要因素和要求。 一個例外可能是唯一的提交日期的要求。
版權
關於版權和相關權條約涵蓋了可以從某些作品的官方贊助商出現的主要問題。 一個巨大的文學和藝術性質的作品的範圍將受此法律約束:
- 書籍;
- 音樂作品;
- 電影;
- 建築作品;
- 計算機程序;
- 廣告;
- 年畫等。
不同的理念,過程,數學性質的概念或運作方式不受此協議。
關於版權和鄰接權的正式協議主要關注表達式。 該法適用於各種名稱或標語,這取決於作者的創造力,他們至今。 名稱通常是不受版權保護。
根據這項法律,主要有兩個規則:
- 特許人必須接受,如果他的作品被他人使用財政補償;
- 主題有機會晉級署名權,反對在創作的變化,這可能會損害作者的聲譽。
知識產權
知識產權法是目前廣泛使用的法律術語。 還有為它的發展作為一個獨立的分支很多客觀條件。 目前,她正在蓬勃發展。
這項法律的目的是多種結果 的智力活動, 需要保護和法律規制的必要方法。 此前,這方面一直沒有在科學討論的主題。 這是學習的現象,只有在同行業第四革命的到來出現的全新方式。 許多研究人員說,知識產權法律的處置IC對象的職責的系統有一個不斷發展的趨勢。 這個過程是不可避免的,因為不斷有新 的知識產權。 因此,所謂的法律規定,影響IP對象的創建,保護和利用的關係。
WIPO的工作成果
在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在聯合國機構的系統中的特殊地位。 WIPO的2016年和2017年兩年期預算已經被分發到各種重要的目的。 所有費用由成員國批准。 PCT,馬德里和海牙組織:他們是由通過提供以換取以下國際註冊體系的職責成員的償還提供的服務產生的利潤來遮蓋。
理事機構
在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工作的一些外部和內部機關的監督之下。 但大部分工作就落在其工作人員的肩上。 WIPO秘書處將按照組織的基本規則,並實現其基本價值。 工作人員擁有所有必要的技能和知識,使執行成員國的指示,以及實施各種方案。 該組織的執行人員是:
- Frensis Garri - 總幹事WIPO官員。
- 他的副手 - 西爾維Forben。
- 該部門的負責人馬里奧 - 馬特斯。
- 約翰·桑德奇從事專利和技術。
- 助手Frensisa Garri:Minelik Getahun,負責該部門的全球性問題,香必孫達拉姆,從事行政和管理,以及高木善之,誰負責全球基礎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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