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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因素及其對生物體的影響
限制因素是這樣的代理人,其定量價值超出了生物體的適應能力,導致其在相應領土上的分配受到限制。
農業化學家Yu利維奇確定了最低限度的法律。 他認為收益水平取決於具有最小定量特徵的因素。 應該指出的是,這一法律在化學化合物水平上是有效的,但性質有限,因為產量取決於一系列因素:相關物質的濃度,光照,溫度,濕度等。 在這種情況下,限制因素可以獨立地或以某種組合的方式產生負面影響。
生態的影響是由限制因素的法律來清楚地描述的:甚至一種超出其最優性的環境因素,能夠引起有機體的壓力狀態甚至死亡。
對應於一定因子的耐力極限的水平稱為寬容度。 值得注意的是,這個值不是恆定的。 對於不同的生物,它是不同的。 在這個範圍可以明顯縮小的情況下,其作用接近生物體的耐力極限影響。
我必須說,一個物種的限制因素是其他物種的通常條件。 所有生物體的耐受極限是其死亡的最大或最小致死溫度。 這是因為溫度因素能夠影響新陳代謝和光合作用。
可以具有限製作用的重要試劑是水,以及太陽輻射。 它們的缺乏導致停止代謝和能量的反應,導致生物體的死亡。
應該指出,突變的積累導致解體現象。 在進化過程中,非生物和 生物因子 的整體複雜化對所有生物體都有作用 。 同時,有兩個成功的適應,有助於適應負面環境因素,以及不成功的,導致物種滅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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