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國家和法律

選舉制度 - 一個程序民主

選舉制度 - 一個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機制,以代表在國家和地方當局的人民的利益。 這種機制是由三個主要來源構成:從國家的憲法原則和國際標準的領導公選(國際法)的歷史經驗,以及政治在特定區域通行的看法的傳統。 總之,這三個組成部分構成電阻效應 的政治制度, 它是由一顆永流傳支持,在中心和地面上的改變精英黨派代表。

選舉制度的概念

在政治學,並在判例代表選舉制度的兩個定義。 第一個涉及的人民代表選舉的法律標準引進和保全,如上所述。 第二個定義表明,選舉制度 - 投票選舉各級計數的監管實踐。 通過這種方法的兩個特徵表徵。 首先,任何選舉制度不暴露在短暫的審計。 因此,事實證明,選舉程序,以及更多的選票數,不依賴於意志的政治領袖,也不是一方霸主的決定。 其次,存儲和內部官僚主義和玩家的第一政黨之間的行政管理“空白”。 在民主社會往往存在其中公共領導者進入與當地組織或私人的意圖部長阻斷部的部門代表的潛在衝突,由於這樣的事實,官員由大的活動不取決於個人意志部長政策的情況。

在他們的多樣性選舉制度

傳統形成的 選舉制度 回去不僅對歷史,而且對宗教經驗。 這方面的一個典型的例子 - 英格蘭,那裡的兩黨制有其根源在內戰中,表示反對的“城市”當時的傳統政黨和“蘭開斯特”。 關於實踐的宗教對抗,在這方面,是德國典型的例子 - 天主教徒選擇的自由CDU-CSU和新教同情者左的社會民主黨。 作為一種特殊的(非右和左)是另類“綠色”,這已經代表了一個新的“後資本主義”的選民。

不管是什麼,目前有三種基本類型的選舉制度:多數派,比例和混合。

多數主義的選舉制度 - 這是一個代理的當事人提交和所謂的名單上的選區選舉的自我提升。 選舉的贏家誰收到的相對或絕對多數票的候選人。 在某些情況下,計算所謂的合格的多數當選誰獲得2/3以上選票的候選人。

比例選舉制 -這是人大代表提交黨名單的基礎上進行選舉。 在這種情況下,表決可能發生或者只對一方(“封閉”的候選人和非公眾投票產生的列表),或兩者為當事人,並在同一時間(“開”)的名單。 在議會秋季黨獲得選票的選舉一定比例。 它通常是3-5%,在以色列,1%,在一些國家,7%,大部分。 形成了名單優惠選舉的基礎上,代表們的個人結構。 因此,事實證明,選舉制度-用於轉換機制 的政治精英, 不允許壟斷權力或它的一些權力。

混合系統包括比例和多數表決方案的組合。 在大多數 - 例如,座椅50%按照政黨名單,而另一半當選。 然而,事實上,在另一種情況下,優先考慮到政黨提名。 據認為,選舉制度 - 這是政治代表。 它只能提供從政黨或公共組織的候選人。

俄羅斯選舉制度假設比例的基礎上的議會選舉。 國家杜馬進入政治組織,其獲得的選票超過7%。 政黨名單被關閉。 據推測,在未來的選舉週期,定於2016年選舉門檻將降低到5%。 這是可能的,這個時候就會出現的表決程序其他一些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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