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國家和法律
選舉制度的類型:優點和缺點
存在 一個民主政權的 明文規定最佳選舉制度的選擇。 根據如何組織狀態管理職位的任命過程中,區分類型的 選舉制度:比例, 多數派和混合。 但什麼是差異化的原則,他們有什麼優勢和劣勢? 讓我們試著考慮一下。
概念和類型的選舉制度
正如前面提到的,民主意味著當局(或主權)的一部分發送人自己的代表。 這個過程被直接或間接地進行。 直接傳輸過程是基於選舉,間接地-通過先前選擇的代表(比如在總統選舉 議會制共和國 或程序初選)。
作為一個規則, 一個民主的國家,存在著支配轉移的部分主權的法律過程的主體。 它包括規則和技術,可以認定為合法,並形成為合法當局的結果。 所有上述導致的結論:
選舉制度-一個特定的,選擇代表機構的法律定義的過程。
在各種技術和規則,使我們能夠得出以下類型的選舉制度:比例,多數派和混合。
比例系統的特徵在於最大考慮的選民的意見。 這種本質在於一個事實,即選民給自己投票參加選舉的政黨。 在擺在首位同時有是黨作為一個整體,而不是其個人會員的聲譽。 黨提請注意黨員的選舉名單,代表權力的民選機構中選民的利益。 也因為這個類型的建立的特徵是在選舉“當選門檻”。 這樣的規則允許的最大方的通道。 應當指出的是,根據狀態的規則,可以將閾值設定為1%(如,例如,在以色列)和12%(瑞典)。 這意味著黨,已經獲得選民的同情的較小比例的投票,不會在選舉產生的機構通過,撥通了她的聲音去說通過這道門檻的政黨。 應當指出的是,在轉移過程中按比例撥打的號碼選民的同情進行。 因此,系統的名稱。
多數。 不同於第一不是基於黨的名聲,但由它提名的候選人的個人素質。 選舉發生在所謂的“單一席位選區”。 此外,對於任何一個選區提名黨一名代表。 選舉分兩個階段:前兩個最愛在第二確定 - 單任務區的下一個代表。
混合系統。 它的出現是由於前兩種類型的缺陷。 由於已採用這種類型的一般規則,美國,僅使用兩個系統 - 和比例以及多數派。
選舉制度的類型-缺點
政治學家和法律學者指出,使用僅多數或比例系統只會導致創作的一些問題。
當固定,只有大多數系統的運作違反了民主的基本特徵之一 - “考慮到多數少數地位的意見。” 是,在選舉中的勝利屬於誰收集的50%加一票的人提供。 據了解,獲獎者會考慮在這些活動中剩餘的選民的意見。
與此相反,不足比例系統進行操作。 但它並非無懈可擊。 它的主要缺點可能出現組贏得了選舉政黨。 儘管在這種情況下,反映了一個真正的政治局勢的事實,它可以創建在其中是不可能選舉總統(例如,在一個議會制共和國)或組建新政府的情況。
混合選舉方法 - 這些類型的選舉系統只能通過使用第三類型來補償。 而且越來越多的國家傾向於使用它,包括俄羅斯聯邦。
選舉制度在俄羅斯聯邦類型
根據形成其身,RF應用的立法選舉的不同方法。 因此,它被用來確定在射頻總統 多數制。 在國家杜馬的形成 - 混合,以及聯邦委員會 - 聯邦的立法和行政機關的負責人的提名。
反過來,聯邦主體以及使用混合系統,國家杜馬的特徵。 由比例 - 在這種情況下,50%應當按照多數制,50%的當選。 多數和混合 - 因此,選舉制度在俄羅斯聯邦的類型由兩種類型的代表。 這種方法由於在半手段共和國和俄羅斯聯邦的有效成膜體的實際需要。
總結上述所有,但應注意: 選舉制度的概念和類型發揮政府的形成至關重要的作用和國家的事務的表示和管理的權力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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