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隊, 故事
德國民法典
德國民法典是一套 民法 法律,由國會大廈於1896年通過,並於1900年四年後生效。
守則的結構是基於流行病系統,共同部分的分配,強制性,專有性,家庭和繼承權。 因此,該守則由五本書組成,每本書均屬於自己的法律分支。 第一本書專門用於共同的部分。 它審查了 民法 的主要規定 , 以及確定身體和法人地位,法律行為能力和計算期限的規範。
第二本書致力於 義務法; 第三本書揭示了有形權利的規定; 第四次披露了家庭法規則; 第五章強調了家庭法的規定。
1900年的德國民法典劃分了法人和個人的法律行為能力。 後者的法律能力來自於出生時的時刻和法定能力 - 達到21歲。 處於精神障礙狀態的人被剝奪了自己的法律行為能力,因此他們的意志被認為是無效的。
只有實體,工會或機構被認定為法人實體。 為了使法律實體被認定為具有法律效力的,為建立一個必須由法定實體註冊的工會國批准的機構的行為是必要的。 同一本書規定了剝奪社會法定能力的原因的規則。 1896年的德國民法典不規範 有限責任公司 以及股份公司的地位。 關於這些形式的法律實體的規定載於與民法典一起存在的若干法律。
德國民法典中的強制性法令確定了唯一形式的義務 - 一種合同。 其中第二本書澄清了合同無效的情況。 這樣做的理由可能是違反“良心”和“善意”的行為。
第三本關於財產法的德國民法典揭示了這個法律部門的品種。 他們的名單是:所有權,使用他人的東西和從這個價值獲得的權利,獲得某事的權利。 這一立法規範擴大了權屬權利的範圍,並為其提供了非法扣押的保護。 造成同樣的危害需要償還的義務。
德國民法典披露了婚姻法規則。 根據他們的說法,婚姻承認了這個世俗的法律機構,保留教會職責繼續運作,而不受本書規定的影響。 她還規定了婚姻年齡:婦女 - 十六歲,男子二十一歲。 另外還列舉了阻止婚姻的情況,離婚有重要的原因,只有雙方的相互願望是不夠的。 育兒是父母雙方的權利。 特別注意非婚生子女。
繼承法的規定不受重視。 披露了遺產規則的問題,以及繼承法的進入程序及其繼承人的接受程度。 在沒有親屬的情況下,繼承人是按照親屬關係的程度任命的,稱為“parantella”。 第一學位是下降的人,第二學位是父母與下降的人,第三學位 - 祖母和下降的祖父。 德國民法典引入了這個法律部門的特色。 據他說,倖存的配偶是保障遺傳規定的。
因此,守則成為基本的規範性行為,不僅對德國而且對其他國家的立法都有很大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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