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刑法
國際法庭,他們的活動和法規
國際法庭在國際法行為的主管當局審議的具體案例。 這些機構是根據聯合國安全法形成,並按照國際協定,或作為規則操作。 考慮更詳細何謂國際法庭。
國際刑事法院在納粹德國的領導人的情況下,
他是二認可機構之一,這充分滿足了他們的目標。 這些國際法庭,在第二次世界大戰後發揮作用。 首先是形成與俄羅斯,法國,英國和美國在1945年8月8日簽署的政府間協議。 它的任務是審查的情況下,使有關納粹德國的軍隊和政府領導人的決定。 其創作的順序,權限和管轄的憲章中定義,所附的協議。
該機構的組成
國際法庭和法庭都來自不同國家的代表組成。 成立於1945年8月,法院組成的四名成員和同等數量的代表的 - 一個從該協議的成員國。 此外,每一個國家自己的首席檢察官和其他官員已被送往。 對於被告所稱的程序保障,包括提供維護者。 首席檢察官擔任既能獨立和相互配合。
權力
它們由國際法庭的規約確定。 正如在職權關於第一個組織列入審查:
- 危害和平罪(籌備,規劃和違反協議的戰爭行為)。
- 軍事衝突(行動違反戰爭法規或慣例)。
- 危害人類罪(謀殺,放逐,奴役,滅絕和其他針對平民的暴行)罪。
經營期限
第一法庭形成進行的處理的數量不受限制。 他在柏林成為一個永久的位置。 這是在1945年10月開始的第一次會議的組織工作得到了紐倫堡過程在實踐中受到限制。 它發生了從20 1945年11月至1 1946年10月。 規則和條例已確定的審判和會議秩序。 匪徒刑罰假定死亡或結論。 這一判決,其呈現的仲裁庭成員,應被視為最後。 他不接受審查,並根據德國控制委員會的順序執行。 這個機構的授權修改的決定,並考慮赦免罪犯的應用程序的唯一機構。
拒絕的應用有罪,判處後死亡,該判決已於1946年10月16日,第一天晚上執行。 同年12月11日通過決議,由大會,這是體現在這個法庭,他的判決憲章國際法律原則確認採納。
東京審判
第二個仲裁庭已經形成了日本罪犯的審判。 它由十一個國家的代表組成。 首席檢察官被任命為日本佔領軍司令。 他們成為美國代表。 所有其他國家已任命額外檢察官。 該試驗從1946年5月3日舉行的1948年11月12日。 她完成了法庭定罪。
今天的情況
關於種族滅絕和種族隔離公約已得到修復潛力,形成新的國際司法法庭。 例如,在這些行為一個確定被控犯有滅絕種族的情況下,應該在它被做,審批機關在全國范圍內處理。 他們可能是內部組織和國際法庭。 目前,我們正在討論的一個常設機構,將考慮犯罪的全球範圍的創建。
國際法庭,上面所討論的,是有限的空間和時間範圍。 如果一個常設機構將被創建,那麼它應該是沒有這樣的限制。
常設法院的管轄權
這個問題在最近幾年,委員會與聯合國合作代表大會。 迄今為止,關於章程(憲章)的形式的多邊協定的基礎上建立一個常設機構的準備的建議。 法院的權力,大概應該包括考慮有關公民的案件。 然而,從長遠來看,提供的能力和狀態的傳播。
與以往的國際法庭,一個常設機構,必須考慮對人類的安全和世界,和其他類似的行為,這是列入“跨國”一類犯罪。 由此可見,法院的管轄權必須與有關國際公約的溝通。
據一些專家介紹,在管轄權問題的普遍看法應該考慮的是,按照其授權的機構應僅限於考慮這些行為為種族滅絕,侵略,危害人類罪和平民的安全罪行。 唯一可接受的承認,為他們每個人列入明確的語言行為和處罰憲章。 必須提供在指定時間內或終身制裁的主要結論。 關於死刑問題的應用,今天仍存在爭議。
結構
參與相關協議的國家的代表組成的上一個國際法庭。 法院的組成是不同的。 在形成一個常設機構的情況下,它理應將包括主席和副總統。 後者將執行行政和司法職能。 至於案件量刑的檢查這些目標預計將分配給各個室。 據推測,該活動將在兩個方向進行:
- 獨立調查。 它將於在各自國家代表國際社會的。
- 調查通過授權國家主管部門的框架。
南斯拉夫過程
1993年5月25日,安全理事會通過決議。 根據它是由一個國際法庭對前南斯拉夫違反人道主義法的肇事者的起訴成立。 在這個國家的領土開始發生衝突,這成為悲劇性的人口。 在形成法院規約獲得批准。 它挑體管轄權相對於誰犯違反者日內瓦公約等規範。 在這些行動 - 痛苦或殺害,不人道待遇和酷刑故意造成,以人人質,非法驅逐,使用特殊武器,種族滅絕,等等。
該組織的
在這個法庭11個獨立的法官。 它們是由美國4年發送和選舉大會。 列表提供 安全理事會。 與以往的國際法庭,在這種情況下也有一個檢察官。 1997年5月,一個新的組成當選。 在該法庭的結構是在2和1試驗吸引室。 前三運行,第二個 - 五台已授權的人員。 在海牙的組織。 規約規定案件的過程中,起草信念。 它還建立了嫌疑人,被告人,包括被告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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