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國家和法律
日內瓦公約:人性化的戰爭原則
日內瓦公約是一個集所有國家具有約束力的法律規則,旨在為大的戰爭和地區衝突(包括國際規模,以及國內自然)的受害者提供法律保護。 該法律文件也被設置在很大程度上限制的作戰方法和手段的基礎上,以人為本,人性化的位置。 日內瓦公約在很大程度上改變了戰爭的殘酷的幌子,使之更加文明和人性化。
人類的文明,通過和大的歷史,我們可以研究不同程度的暴力和流血的戰爭的巨大數量的歷史。 這是幾乎不可能找到至少一個世紀,與武裝反對派的力量和人民進行分配。 到19世紀下半葉,當戰爭開始獲得了空前的規模,質量和殘暴,當與技術進步共生的科學已經能夠提供大規模殺傷性軍事野蠻的武器,目前迫切需要建立這樣一個重要的法律文件作為日內瓦公約。 它簡化了雙方隨後衝突之間的關係,減少平民傷亡人數。
日內瓦公約於1864年,成為第一個這樣的文件在歷史上,有這樣的就在於她是被所有國家都站在多邊協定開放給自願加入一個傑出的價值。 這個小文件只包含十個遍布發起文章 合同法 戰爭,並在他們的現代詮釋法律的所有人道主義和規則。
兩年後,第一日內瓦公約舉行,如果我可以這樣說,火的洗禮上戰場 的普奧戰爭。 普魯士, 其是第一到的一個批准該條約,粘附到其規定。 普魯士軍隊有設備齊全的醫院和紅十字會一直存在那裡需要他的幫助。 另一種是在對立陣營的局面。 奧地利是沒有簽署該公約,只是把傷員在戰場上。
這個國際條約的後續版本的目的,根據以往戰爭的經驗,是保護不僅是戰俘的權利,而且人誰不直接參與敵對行動(平民和宗教官員,醫務工作者),以及遇船難者,生病,受傷,無論上交戰各方他們屬於。 某些對象,如醫院,救護車和各種民間機構也被日內瓦公約相關條款的保護,無法被攻擊或成為競技場戰鬥。
該規範性國際文件還定義戰爭的被禁止的方法。 特別是,它是不允許用於軍事目的使用平民,禁止使用生物和 化學武器, 殺傷人員地雷。 日內瓦公約的更深層次的含義是盡量保證在一方面軍和戰術必要性和人類在兩者之間保持合理的平衡。 隨著戰爭的參考和範圍性質的變化有日內瓦公約的新版本的需求。 例如,根據上個世紀的統計,每一百個受害者戰時和85的是平民。 這尤其適用於歷史上最血腥的戰爭 - 第二次世界大戰的時候,幾乎每一個國家,參與它,不僅違反了日內瓦公約的規定,而且還普世道德的所有可以想像的原則。
1949年日內瓦四公約,1977年兩個附加議定書,都是體積大,多頁文檔是普遍的。 他們簽署了188個國家的世界。 應當指出的是,措辭約定對所有國家具有約束力,甚至非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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