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國家和法律

批准 - 這是合同的最後批准,其合格確認符合國家法律和國際規則

批准-這是指憲法和概念國際法。 它會打開它作為作出重要的法律規定,與他們達成協議的一種形式,他們打算進行申報原則。

在國際關係中,這個過程並不總是強制性的。 合同在戰爭期間締結或者具有行政性質,不須經批准。 在過去的(大致,到了十八世紀),這種形式是可選的所有合同 - 充分承認的國際文書的簽署。 現在批准 - 是強制性的(除上述情況下)過程,這意味著使條約生效。

該協議的最後通過要求國家使國內立法符合文件規定。 因此,一些矛盾出現了:一方面,憲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權力,另一方面 - 它不能違背接收的合同。 因此,“基本法”的違規應該被淘汰。 因此,調整應遵守所有其他規則。 事實上, 國際法 是重寫憲法規定。

因此,國家在高級官員的行為符合法律的規定,批准 - 與法律本身的信完全符合程序。 但在官員的公民權利的系統侵犯,在沒有人的意志的有效機制(如公眾信心有關選舉舞弊的顯著部分的結果)研究了國同意的形式向國際文書的規定成為獨裁者手中反對民主的一個強大的武器。 在這種情況下,批准 - 是繞過“人民的意志”和修改的更高法律效力的文件,全民投票通過的機會。

在最近發生的事件非常有趣的是下面的事實。 憲法規定,當優先是國際條約的批准,修訂是一個無法逾越的困難。 但是,當它以提高個別官員和當局的情況來調整“基本法”,該過程快速,順利實施。

當然,修改,例如在憲法(第3-8)應該有一個積極的投票代表機構(科目至少2/3)。 然而,實踐表明,在官僚主義和腐敗的條款,如果需要的話,中央政府這個程序可以在最短的時間進行的代表,儘管正式的,因為它提供了更多的時間的事實。

因此,該條約的批准既可以是改善國家立法的有效工具,以及一個危險的武器,可以繞過人民的意志,破壞民主並導致了法律在該國的規則無法挽回的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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