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國家和法律

該公約規定了兒童的基本權利和義務

需要顯示記錄了孩子的權利和義務,最近才出現的。 社會只有在二十世紀公認打擊的重要性童工,剝削奴役,未成年人和販賣兒童賣淫。 最後,最好涵蓋了目前問題的文件於1924年獲得通過。 在此之前,孩子的權利和義務只是一般性的角度進行了審議。

工作

1924年,國際聯盟通過了一項關於“兒童”問題的宣言。

1946年,聯合國兒童基金會成立了基金會,它是基於一個機制,以幫助世界各地的兒童。

1959年被打上了收養的兒童的權利,該宣言曾顯示在任何一個國家兒童的基本權利和義務。

然而,全球人口沒有描述的兒童權利宣言保護的有效機制為什麼必須開發新的工具 - 將兒童權利公約。 1989年11月20日聯合國通過了。

基本面

權利和 孩子的職責 立即發生在出生後,但它們的實現成為可能只是因為他的成熟。 每一年,孩子的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的能力也越來越強。 而18年它成為社會的全面運作成員。 在什麼年齡和孩子必須做和可以攜帶什麼樣的責任吧?

從出生開始,孩子有正確的:國籍,姓,名和父稱,家庭,事實上,要知道他們的父母,合法父母的權利和利益的教育,照顧和保護(在他們的情況下,父母的職責,以提高他們的孩子被分配到取代他們的人),全面發展,尊重,表達自己的觀點上與他們的利益的問題上,上訴到監護。

在半年的孩子參觀馬槽的權利,並在三年內 - 幼兒園。

在這六年裡,公民有參加學校在家庭層面,進入小額交易的權利,以及在處理個人資金與父母的同意。 監護人職責 - 完全在他們的缺席更換的父母。

在八歲孩子已經可以參加兒童組織。

十年公民有下列權利:

  • 以解決在家庭任何問題的自己的意見;

  • 給予同意以他的名字或名稱,以及通過或他們的父母的親權恢復的變化;

  • 與父母,他希望離婚後的生活,如果他們不同意決定;

  • 在任何聽證會上作證。

在十一歲的孩子負責違反公共秩序規則,可以放置在一個機構接受再教育。

14年的小將可以獨立管理自己賺來的錢,必須改變國籍,向法院提出申請,在父母的同意下,進行各種交易,並且使現金存款的金融機構和處置他們的權利。 14年的公民都有權獲得護照,在某些情況下,結婚,並尋求在簡單的工作就業(每天最多4小時)與父母的同意。 在這個年齡段,青少年是刑事責任 最嚴重的罪行, 也可以從該罪行的教育機構排除在外。

民國16年,一個公民可以是合作或股份制公司的成員可以獨立訂立勞動合同(優惠條件),或從事創業活動(在這種情況下,它宣布全面運作),是刑事責任對所有罪行有結婚的權利。

在十八周歲的人變成一個完整的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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