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國家和法律
保護的尊嚴,榮譽和名譽。 民法典第152條
每個人都有尊嚴和榮譽。 他們是分不開的產品個性。 公民也有聲譽和業務。 它形成於經濟活動的過程。 商譽也有法律實體。 所有這些優點都受法律保護。
榮譽和尊嚴的概念
對於建立的社會和道德標準方面進行單獨評估。 社會和精神素質的度量的名稱後。 在這種情況下,每個實體都有自己的價值理念。 這就是所謂的尊嚴。 它是由國家為平等社會全體成員的認可。 尊嚴和榮譽的概念確定的態度,以主題為最高值。 這些類別的密切關係存在。 作為榮譽作為社會的主體意識評價的具體體現的優勢。 一起,將有機類一體地形成,所述個體的整體特徵。
商業信譽
在按照市場關係的框架的法律地位的生產條件和其他經濟活動 - 對於人來說是由專業資格水平,為法人實體確定,。 術語“信譽”的內容主要是與榮譽的定義一致。 然而,第一反射為主的專業,創業技能,第二個 - 更合乎道德的。
法規支持
上述類別與法律規定緊密相連。 每個主題有榮譽,尊嚴和商業信譽的保護權。 限制或這些利益損失導致在與其他機構的關係安裝的地位下降。 在這一點上,榮譽,尊嚴和商業信譽的民法保護是國家社會政策的最重要領域。 在法律制度的框架內,這些類別被視為 無形的利益 ,並作為一種特殊的主觀可能性。
個性
它定義了一個這樣或那樣的程度在社會上的人的情況,反映了他們與國家的關係。 每個主題被賦予了某種特定的道德和經濟,政治權利。 它們反映了它的法律地位。 這些權利作為法律的元素。 她,反過來,是每一個人的特定屬性。 尊嚴,榮譽和其他無形收益的權利被認為是絕對的。 這是因為,它的實現是由人的數目不詳的義務提供的事實。 距離被攝物體的榮譽,名譽和尊嚴的所有攻擊克制。 這一義務在憲法規定和其他法律條文所規定。 對違反規定的榮譽,尊嚴和商業信譽的法律保護規定的情況下。
重要因素
正確的榮譽,名譽和尊嚴,以及體現在憲法其他非財產性利益,是對受試者的實際重要性,不僅違反了情況,但沒有提到他。 在面對機遇的任何特定個人或實體的歸屬狀態提供了充分的保障體系。 它創造的環境中實現和權益保護。
分類
在 民法中 的固定位置是不可剝奪的自由和權利,無形收益是通過法律規範保護的,除非他們的存在,否則如下。 同時藝術。 民法150限定類別的列表,並將它們劃分成2組。 通常安裝在力購入的無形資產的商品:
- 出生(個人)或創建(法律實體);
- 法。
前者立法分類健康,尊嚴,誠信,生命,信譽,榮譽,家庭和個人隱私,商業信譽。 這些類別的存在,不管他們的法律規制。 的尊嚴,榮譽和學科的聲譽,以及上面提到的其他利益保護僅是在對他們攻擊的情況下進行。 第二組包括戶籍,居住,遷徙自由等等。他們的行為在一個特定的方面作為主觀權利的選擇的可能性。 因此,它們是由法律規定的制約。
非財產財富保護的特殊性
有跡象表明,執政的規定榮譽,尊嚴和商業信譽的保護的具體規則。 在容納它們的一篇文章,確定實現國家擔保的整體程序,以確保這些產品的保護。 例如,這適用於信息,一個人誹謗的傳播。 據藝術。 152 CC RF,受試者可能需要駁。 在這種情況下,誰透露信息的人可以逃避責任,如果能證明信息是正確的。 其實藝術。 民法152,需要反駁的能力發生純粹就詆毀數據。 值得一提的,無論披露的方法,它發生。 在利益相關者的要求死後駁斥可能。 誹謗應該不會造成不僅對他本人的傷害,而且他的家人,以及關係的其他參與者。 立法者設想有效索賠人不定數目,使用正常的詞語“在利益相關者的請求”。
否認的特異性
該信息不符合事實,它可能在媒體上公佈。 因此,他們必須予以反駁。 如果這樣的信息包含在任何文件中,應撤回或更換。 確定駁斥相關法院的決定其他情況下,信息的順序。 據藝術。 民法,受試者,對於哪些媒體數據不符合現實的152,具有發布一個應答的能力,進行了分發。 應當注意的一個重要問題。 在這個規範是指污衊榮譽,尊嚴,名譽和數據,侵犯主體的權利和利益的信息。 在第一種情況下,它發現駁斥在同一媒體上公佈,並在第二 - 誰有權發布響應的能力的人。
一般規則
據藝術。 民法208的無形權利的保護的要求並不適用於訴訟時效,除法律規定的情況。 如果你不能確定誰信息傳播誹謗的人,受害人可以申請認可其不真實的。 在有利於受害者作出的決定的主題有義務失敗的情況下,法院可歸咎於金錢處罰。 大小和收集的秩序是建立在符合民事訴訟法典。 法律還規定了物質和精神損害的受害人,由於傳播詆毀它的數據出現了補償。
發現
因此,榮譽,尊嚴和保護 商業信譽 公民可以以多種方式進行。 首先是它可以使一個回縮誹謗信息的要求。 這意味著必須人,其中有人分佈,在承認其不真實的數據的人。 此外,尊嚴,榮譽和名譽的保護應通過從精神和物質損失的肇事者收集來實現。 通過首先理解情緒或身體痛苦的認可。
的非金錢損失特性
根據民法的危害了解的不利影響好,受法律保護。 損害可以是非屬性和屬性。 同時,後者的出現並不意味著就沒有痛苦和受害者的經歷。 在此方面,這些類別是在一定意義上是相互依賴的。 由於減少了尊嚴,榮譽和個人的聲譽,結果發生地非金錢損失,它是承擔賠償責任。 這條規則是成立的藝術。 151 CC。 非金錢損失包括造成違規的主要不同之情感,道德情感。 這種損傷往往會導致患比財產更清晰。 如果沒有造成物質損失,它涉及到嚴重的精神痛苦。 非金錢損失是伴隨著違反心理健康,人的情緒平衡。 由此可以得出,它是伴隨著持久的心理或生理上的痛苦,以及個人和自由的限制,因此,不能留在法律範圍之外。 非財產損害在法律上的各種規則提及。 例如,它在藝術中指定。 1099至1101年,152,12,151 CC。 這種損傷的性質的法律評估是固定的藝術。 151.澄清在這個問題上是最高法令10號的十六屆五中全會以秒為單位。本文件第2,特別指出,精神損害應視為從遺漏/操作上可用的無形利益侵害引起的身體或精神上的痛苦根據法律或任何侵犯其財產或非財產(個人)權利的誕生。 這種情況可能是由於不同的原因。 例如,疼痛可能是親戚的損失引起的,無力繼續積極參與社會生活,失業,臨時限制/剝奪自由,披露的秘密(醫療,家庭),傳播信息,這是不正確的。
補償特異性
罪犯的職責,以彌補他們的行為給他們造成了精神損害,作為負責任的措施。 它在身份保護領域的預防(警告)值。 的尊嚴,榮譽和商業信譽收集非財產損害的保護可以用不同的方式來完成。 立法,特別是規定支付:
- 對於不真實的傳播,污衊實體。 此方法提供了一種如權利要求7中,藝術。 152。
- 對於信息主體的誹謗不考慮侵權人的過錯造成傳播。
- 如果你違反在提供給他,以及在法律規定的其他情況下,無形收益的公民或侵權的精神權利。
非金錢損失集合現金獨家製造。 總和是按照與已造成一人,罪犯和愧疚情況下,它充當保護這種方法的應用基礎程度的生理和心理痛苦的性質決定的。
細微之處
考慮榮譽,尊嚴和商業信譽的保護的特殊性,應該指出的是,在確定賠償數額應考慮公平,合理的原則,即與該受檢者的個人素質有關的情緒和身體痛苦的水平,是一個受害者。 不能準確地設置的現金或其他等效的量可能不充當障礙作出裁決精神損害賠償。 按照規定,受害人獨立評估造成他損害的嚴重程度,並表示他的訴訟具體金額。
啟動程序
立法是基於任何人的隱私,需要對他們的法律可能性科目的自由和不受阻礙地工作,以確保他們在違反的情況下,恢復任意入侵的不予受理。 保護公民權利作為一項基本原則,以及由國家保證。 該法律規定了具體措施gosprinuzhdeniya。 他們的目的是保護自由和主體的利益,消除其違反所帶來的消極後果。 這些措施是通過民事訴訟的方式來實現。 標準建立的順序攜帶的投訴和請求。 對於啟動受傷的人必須提交一份要求。 榮譽,尊嚴和商業信譽的保護作為一項憲法法律的主觀可能性。 它通過一組特定的權力來實現。 特別是,它提供了一個上訴法院在一般和特定的情況下,有能力依靠客觀考慮的應用需求,做出明智的決策和法律。 此外,對公民權利的保護上訴和翻案訴訟程序的順序進行。 同樣重要的是決定的可執行性。
提出申索的特異性
根據法律的規定,尊嚴,榮譽和商業信譽的保護可以在其上已經犯下攻擊無形效益任何主題。 在這種情況下,應該注意的是,消息信息一個人誹謗其所引用,不會充當這些數據的傳播。 在這種情況下,尊嚴,榮譽和商業信譽的保護可以根據刑事立法的規範進行。 特別是,受試者可以通過藝術的規定的指導。 刑法130。 在這種情況下,有在無受影響的第三方傳播的侮辱。 例如,行為人表現出猥褻的手勢,致函與猥褻等受害者。 這些行動減少人的尊嚴和生產,不僅生產的興奮,同時也為精神損害賠償的權利。
無形商品在互聯網上保護
信息空間是很容易毀掉一個聲譽,損害主體的尊嚴和榮譽。 它採用了各種手段。 這和各種論壇,新聞,留言板。 很多時候網站是某些組織不誠信的服務質量差,的提到。 作為抹黑失去潛在客戶的聲譽的結果,也有經濟損失。 目前的榮譽,尊嚴和商業信譽在互聯網上的保護相當嚴重的問題。 這主要是由缺乏信息領域一個明確的監管關係造成的。 在互聯網上傳播信息被認為是使公眾或以其他方式相對較新的方法。 因此,沒有足夠的實踐與不準確,誹謗信息公開有關的糾紛。 此外,誰的實體提供法律援助的專業人士往往是不稱職的。 例如,在民事案件的律師在辯護通過傳統的方法干擾一個人的利益的經驗,但它可能沒有足夠的實踐,參加相關的傳播詆毀數據網絡的程序。 由於非法行動的結果仍基本沒有受到懲罰。
差距監管框架
互聯網的尊嚴,榮譽和商業信譽的保護必須是有效的,並根據法律和監管領域。 然而,這是不夠的,宣布該規則有關的信息在傳統媒體的傳播,並在電子平台採取行動。 當聽到糾紛應該知道,如果被上訴報表於註冊為媒體資源發布的,必須由相關規則的指導。 也就是說這些規定,從而調節電視,廣播,印刷出版物的活動。 “傳統”媒體名單是在藝術中指定。 2聯邦法“關於大眾媒體”的。 因此,在不具有週期性單個數據傳播特性,的位置,所述應用程序不受到法律。 聯邦法“關於大眾媒體”屬於正在進行的媒體發布名稱的關係。 更改它涉及到一個相當複雜的過程。 對於一個網站是很容易 - “傳統”的規則並不適用於此。 如果我們談論的提供信息的形式,不提供關於此的嚴格要求。 在媒體點定義的法律,除了傳統的,和“其他出版物”。 該術語不僅是印刷版的電子版,但沒有紙質表單的資源。 事實上,他們以數字形式只存在並不妨礙他們在媒體類別進行分類。 從上可知,該法不能完全解決從虛擬版本信息的傳播中出現的問題。
法律實踐
值得注意的是一般管轄權,還有仲裁法庭,經常遇到困難,在解決與互聯網上信息的傳播引起的爭議。 此外,不是每個公民的律師將承擔向感染對象提供援助。 其中的主要困難是需要分配決定誰可能被追究責任,並須以修復造成損害的人的複雜性。 此外,還有一個問題固定證據,承認其真實性和可接受性。 在互聯網上,人們都能夠保持匿名。 這使得難以識別的誹謗信息源的作者。 為了證明分佈誹謗信息,必要的事實進行了一些困難的過程。 其結果是,很多時候,以確定肇事者是不可能的。 需要解決所有這些問題。 這就需要對現有的法律框架作出適當的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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