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國家和法律

俄羅斯聯邦法律繼承的隊列

據了解,繼承可以通過遺囑或法律發生。 在後一種情況下,該屬性的繼承者之間優先級的順序分配。 什麼是俄羅斯聯邦的世襲制的秩序,就本出版物中進行討論。

在法律的繼承

民事立法規定, 依法繼承 只能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發生:

  • 沒有遺囑或包含未立遺囑人的遺產只是命運。
  • 通過意志的立法制定的規則宣布無效。
  • 在他的遺囑中指定的繼任者拒絕接受繼承,失踪,死亡,被剝奪了繼承權。
  • 如果有繼承人的強制共享的權利。
  • 如果無人認領的遺產。

一般信息

根據規則,繼承財產可能是誰是在立遺囑人死亡時活著的公民,他的兒女,誰是他去世後出生。 呼叫繼任者按照順序為業進行。 該優先級是基於血緣關係的程度與其他親屬立遺囑。 繼承法的基本原理是從排除近親 接收繼承 所有其他親屬。 目前通過繼承陣陣的法律規定,8民法。 可能的繼承人的範圍,現在(相比之下,最近的過去)現在包含:繼母,繼子女,繼父和繼女,誰在死者親屬的薪酬高達第二程度的親屬關係的人,以及狀態。

個體的民事立法,有什麼可確定的接班人。 在民法典中規定的名單,是一個完整的補充不受。 對於過程的特點是繼承的嚴格定義,即每個連續的轉彎都有機會成為繼承人時,才會有繼承線沒有以前的法律。 在“不”字在這裡不僅指實際上沒有人的繼承人,也是在那裡他們被剝奪了拒絕接受死者的財產的權利的情況下,沒有接受及時或判斷因噎廢食。

中在接收到繼承的後繼者相同的隊列中的所有權等份分割。 特別是,如果公寓被劃分為死者,他的母親和妻子,誰屬於同一行,他們將獲得繼承作為1/2共享每個。 也就是說,一個人不能去,例如,份額的1/3,其他 - 2/3份額的生活空間。

第一個也是最重要的。 孩子

首先死者所有的繼任者包括他的妻子,孩子和家長。 孩子們可以通過和他去世後出生的,但在事件發生後不遲三百多天。 在父母和養父母也被考慮在內。 民法中確定這些繼承人是指規範 家庭法中, 這是必要的,以確定誰是相對的方式和內容繼承法律秩序。

立遺囑人的子女可能被要求把他的財富死後只有在情況下,如果它們的外觀是由法律授權的機構,即按照家庭法證實。 誰是父母所生的誰是在婚姻,當然孩子,將繼承父母雙方。 這裡是出現在婚姻將能夠從他母親那裡繼承的,只有在某些情況下,從他的父親一樣。 如果父子關係正式列裝(即使父母都不在登記結婚),那麼孩子將繼承行的第一定律的接班人。

在人沒有結婚的女人,但他們所有的行動和事蹟承認,她的孩子的父親,他的父親去世後,孩子可以到法院的案件。 法院可以建立親子關係。 在法庭秩序的基礎這樣的孩子能成為第一階段的繼承人。

如果孩子出生在婚姻,後來分手了,他們的父親仍然被認為是他們的母親的前夫。 有些時候個人承包無效之間的婚姻倍。 如果這種婚姻的孩子出生,這是法院的判決無效婚姻不影響孩子。 這裡的情況只能改變司法行為,根據其建立的前配偶,例如,是不是父親,或者父親是另一名男子。 換句話說,當配偶或母親的前配偶後的孩子的繼承,這些孩子將被視為繼承法隊列的第一定律的繼任者。 它不依賴於實際的配件等,只要既定的程序已被證明的另一個位置侍會想到。

應該認識到,不僅出生的立遺囑人的子女可能是他的繼任者。 所以,受孕的孩子也可以是這樣的,如果他們不是他的父親去世後300天不遲誕生。 也正是基於對家庭法的規範,根據離婚之後的300天期滿之前出生的這孩子,婚姻無效或這些孩子的母親的妻子去世後,認為妻子的母親的孩子。

父母權利剝奪不侵犯孩子,誰愧對父母去世後,將繼承行的第一定律的繼任者的權利。 沒有其他條件,如同居或類似的東西,如果父母關係正式確認不是必需的。

誰被收養的孩子,適當的,將被提交給他們的新父母的接班人,並在同一時間自己的親生母親和父親去世後不會繼承的資產。

第一個也是最重要的。 配偶

死者的配偶將被納入法律繼承的第一階段,如果在他去世的時候,他是一個註冊結婚立遺囑。 你要明白,婚姻必須由授權機構進行登記。 那是在一個未知的方式做出那些婚姻不被國家認可,例如,一些宗教儀式,以及事實上的夫妻關係,男人和女人,在一個社會中所謂的“公證結婚”將不被視為有效。 因此,這樣的“夫妻”不會的任何他們死後繼承。

在人類之間的婚姻關係終止前配偶喪失繼承如果活得比她的前夫(妻)的權利。 在這種情況下,有一件事很有趣。 這是離婚的時間。 據了解,分離可以通過註冊處或司法當局進行。 如果離婚在法庭上發生的事情,這樣的終端被認為是完美的,在進入相應的司法文書生效的時間。 因此,如果一個丈夫或妻子在離婚時法官宣布之間的期間死亡,但尚未收到他們的法律效力,該尚存配偶應仍視為有效,但不是前,分別時,他無疑將擁有繼承權。 首先,根據繼承法就屬於這一配偶。

這也是必要的離婚和已故配偶在法庭上公佈的區別。 在這種情況下,即使倖存配偶會在另一個婚姻的遺囑,被記錄在一個適當的方式死亡後,它仍然會被要求接受繼承。

第一個也是最重要的。 父母

隨著子女和配偶首先包括父母雙方都是在直接上升線血親。 這是他們的權利不會影響到任何年齡或工作能力。 還有的孩子,父母行使自己的孩子出生(起源)的正確順序設置的基礎上,他們的權利。 當您從孩子繼承來自相同的規則,從她的父母繼承。 養父母也分別等於,並在繼承問題有相同的權利,這將有親生父母。

誰從他們的養育和子女的維修責任的表現迴避那些父母,那些在法庭上被剝奪了母親和父親的權利,財產不子女去世後繼承,並判斷不配繼承人。 也不會使養父母的繼承人,如果這樣的收養被取消。 如果父母不能剝奪他們的權利給孩子,而只是限制,他們不能確定不配接班人,單就這一事實基礎。

孫子

依法繼承的第一階段,某些民事法律,也意味著它可以進入和遺囑人的孫子。 在孫子意味著死者的二度的後裔,是從他的後裔直線。 這可能是孩子一個兒子或女兒,而收養的孩子立遺囑人。

據認為,孫子都表示繼任者的代表權第一階段。 也就是說,他們有權向物業,如果在當繼承被打開的時候,有沒有人住在他們的父母,誰還會根據繼承法是繼承了第一隊列。 孫子可能不是由代表權的唯一繼承人。 民法明文規定,但是假定,除了他們的代表權可以繼承者和他們的孩子,一般在一條直線下降的所有血液後代。 在由欠該等股份代表權,這已經得到了死者父母的分配在這樣的繼承人死者遺產的部分。 這一份額,他們分成等份。

例如:如果死者有一個兒子誰在的時候死了 繼承的開放, 對死去的兒子(立遺囑人的孫子)的兒童將參與演替過程。 所有繼承將他們之間平分。 此外,這些孫子被排除在繼承所有的後續階段的繼承人。 如果在立遺囑人有兩個孩子,例如,兒子和女兒,並繼承兒子死打開的時候,財產將被分割,通過這個其次:半 - 的女兒,另一半則是立遺囑人的孫輩之間均勻分佈。

第二階段。 兄弟姐妹

繼承法的8連發兄弟和死者的姐妹佔據了第二的位置。 如上所述,按照優先的原則,就可以成為在沒有誰可能是第一階段的接班人所有人的繼承人。 他們被認為是在第二程度的親屬關係中的副業接班人。 這是沒有必要有兄弟死者共同的父母姐妹,夠本了。 即第二階段的接班人被評為全血所以半姐妹,兄弟。 此外,它並不重要,他們有一個共同的父母 - 母親或父親。 在死者的兄弟或姐妹的世襲遺產分配不充分的兄弟姐妹有同樣的權利,滿血。

兄弟沒有死者,所謂的綜合的共同親姐妹誰,都無權依法繼承。 在不包括本身排隊這樣的非血親繼承人。

相對於死者遺囑人的父母收養的孩子可以說,它們具有相同的權利親生孩子。 這是被領養的嬰兒是由有血緣關係的親屬等同於所有權不完全是對養父母,也為收養的其他親屬。 因此,死者父母的領養兒童有相同的權利,自己的孩子,並沒有對他們的任何限制將被提交到第二階段的繼承人。

在,例如,兩兄弟彼此通過採用在各種家庭,他們的關係的分離,因為它被切斷,所以這些兄弟們不能繼承一前一後的情況。

第二階段。 祖父母

繼承的第二階段由法律,除了兄弟姐妹,給繼承人,並與爺爺奶奶分配。 然而,要想成為接班人需要親屬與死者家屬。 母親和父親妣可能是第二階段的繼承人在任何時候。 但死者父親的父親和母親只有在孩子和父親的原點法律以規定的方式定義。 養母或死者的父親也將參與相繼在第二階段。

公公婆婆,兄弟姐妹之間的資產分配發生在相同的比例。

由立遺囑人表示接班人的權利只能兒童的兄弟姐妹,也就是,侄子和死者遺囑人的侄女。

第三階段

根據繼承法優先的既定秩序繼續第三階段,由父母和死者,也就是他的叔叔和嬸嬸在上行側面的兄弟姐妹。 親屬 在這種情況下的定義類似於親情立遺囑人的兄弟姐妹,他的父母和兒童。

通過代表權第三所有的孩子都包含阿姨和遺囑人的叔叔,即他的堂兄弟姐妹。 股權分佈發生在相同的原則,通過在其他隊列中的代表權繼承的地方。

更遙遠的兄弟和遺囑人的姐妹(第二表親,更遠)繼承是不允許的。

該行的其餘部分

立遺囑,這是不是上面列出的所有其他親戚這些隊列的繼承人。 它們由上升和本機端的降支為主。 雖然立法者最近擴大了潛在的繼承人的數量,雖然他們的名單是不是無止境的,在親屬的第五度結束。 這樣的限制可以有利於國家有把握地說,如在沒有立遺囑人的親屬,誰可以繼承財產將被宣布無人認領,並轉交給國家。 在繼承法規定的限制在這樣的遠房親戚的表兄弟,侄子,孫子,等等。N.

立法民事關係領域發現的相關程度應基於出生人數來確定,分離從另一個家庭。

例如,第四行屬於遺囑人的親屬,其在所述第三程度來確定的關係。 這是死者的祖父母。 在第五個階段,分別是到立法者帶著孩子第四度親屬愛過的侄女和侄子,其中有尚未可以稱為表親,孫子女。 排在第五位仍包含堂兄弟姐妹,祖父母,也就是兄弟姐妹,祖母和遺囑人的祖父。

第六位 - 兒童表兄弟孫子,孫子,兄弟姐妹,祖父母。 他們可以被稱為表兄弟,孫子,曾孫女,侄女,叔叔,阿姨。

斯蒂芬斯,繼母,繼母和繼父在法律繼承的第七行。 CC RF 8轉,即最後一次,給予受扶養人 - 不包括在其餘遺產中的人。 然而,這樣的人可以被稱為與其他隊列保持一致。

因此,儘管遺傳優先系統的所有明顯的複雜性,如果我們認真理解這個問題,我們可以得出結論:這很簡單。 當然,在追求繼承過程的所有細微差別中,必須處理公證人,誰將進行遺傳事業。 他應該要求依法分配財產所有的繼承權。 RB(白俄羅斯)以及俄羅斯聯邦和其他獨聯體國家在這個問題上是一致的,因此,對於前蘇聯陣營的國家來說,繼承法的立法非常相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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