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國家和法律

伯爾尼公約版權

1886年,在瑞士伯爾尼藝術和文學作品的保護已經採用的慣例,從創作的地方而得名。 最初,參加者等國的英國,法國,德國,比利時,突尼斯,瑞士和西班牙。 隨後,伯爾尼公約,並開始在加入了其他國家工作,並到2010年他們的人數已經有164個國家。

俄羅斯於1995年成為締約國,與本文檔的效果並不適用於那些在它在生效俄羅斯聯邦的日期公共領域的作品境內的條件。

公約修訂數次:1908年,在柏林,1928年在羅馬,1948年在布魯塞爾,1967年,在斯德哥爾摩,1971年在巴黎舉行。 參與國政府已預留進入與保護比公約所提供的更高水平的作者特別協定的權利。

伯爾尼公約是根據1886年的原則:

  • 國民待遇。 成員國中的每一個有責任提供其他國家,如公民的 著作權, 以及它的公民。 從版權侵權訴訟而產生,進行了在其境內使用該產品的國家的法律的基礎上;
  • 獨立作品的保護。 也就是說,它是獨立的,他們在其他國家是否得到保護。 一個例外可能是在法律規定了工作,在他的任期在該產品創建國家已過期的保護終止的情形;
  • 自動保護知識產權。 伯爾尼公約規定版權的出現發生在沒有工作或在其有形形式固定的首次出版後自動初步手續(任何應用程序,註冊等);
  • 作者的假設。 也就是說,創建者是他的名字或筆名顯示在封面上如果有相反的證據之一。

伯爾尼公約著作權法給予保護藝術,科學,文學,講座,書籍,小冊子,素描,雕塑,繪畫,建築,攝影,圖形,舞蹈,音樂,電影作品的以下工作等,為其所提供的術語 - 時間。作者的生活和他死後工作50年。

伯爾尼公約載有規定,假冒產品受到逮捕任何聯盟,該產品是受法律保護的國家。

筆者給出以下專有權:

  1. 音樂和戲劇作品的公開表演;
  2. 用於公共工程的閱讀文獻;
  3. 翻譯;
  4. 再現(通過任何方式和形狀);
  5. 公共廣播(電台和電視的時間);
  6. 到電影改編;
  7. 上改編,安排,和其他的變化。

伯爾尼公約保留了成員國來決定自己的度立法到工業設計,外觀設計,實用藝術作品的應用保護他們的權利,以及條件。

它們之間的參與國,以及特別協定的立法可能允許使用文學藝術作品作為電視和廣播節目中,主題出版物教育性質的插圖的“善良的風俗。”

有關的伯爾尼公約賦予的各項規定的執行管理任務世界知識產權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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