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 會計
管理任何法律實體之間現金結算的限制
如果現金在各種各樣的所有權機構(JSC,CJSC,LLC,ROO)之間解決了,就必須考慮到法律上的限制。 這一說法也適用於個人企業家。 如果概括 - 這是所有納稅人,他們的職責是通過適當的報告(金融情報機構,FSS,聲明)到稅務機關。
為了避免止贖,應遵守的規範是規範任何法律實體之間現金結算的立法行為。
開始一點點歷史。 根據2007年6月20日俄羅斯聯邦中央銀行的指示,根據1843-U號,規定了組織可以運行的現金數額的順序,以及在出納辦公室或知識產權機構中使用現金,現金結算限額增加到十萬。 該指示涉及提交稅務報告(包括個人企業家)所需的所有形式的經濟實體。 兩家公司之間的現金計算應在業務框架下進行。
後來,俄羅斯聯邦中央銀行在2007年12月4日的190-T號信件中發表了關於這一問題的立場的解釋。 這封信是對可能征稅情況的解釋的指導,因為它表達了財政部門的立場。
我們來說明一些情況,根據這些情況,限制俄羅斯聯邦經濟實體之間的現金結算。
一個解釋
如果根據2005年7月27日第94號聯邦法第四十四條規定了為公共部門企業提供貨物和各種服務的訂單 的協議,俄羅斯聯邦中央銀行 在這種情況下澄清了十萬盧布的限制。 應該指出的是,這種情況下的限制只適用於一個合同。
解釋二
如果在一天內對合作公司之間的多個合同進行現金結算,但每個合約公司的金額不得超過十萬盧布,則不屬於違規行為。 並且總是考慮到合同的全部數量。 例如,如果合同總額為五十萬盧布,那麼這個合同下的現金支付不能原則上進行,無論規定了什麼時間。
解釋三
如果保險代理人向保險公司的出納員支付溢價,則該限額不適用(如果報告得到充分遵守)(代理人根據佣金合同行事,使用 嚴格報告表(SSR) 並代表組織行事)。
澄清四
無論法律形式如何,公司官員不得從出納辦公室提供現金貸款,無論收據來源如何。
澄清五
現金結算的限制在僱員支付工資,旅行津貼以及僱員從正式發放的錢支付服務時延長。 如果員工在計算過程中代表組織(代理人)行事,則每個合同的最高限額必須達到10萬盧布。
結論
儘管有現金支付的限制,根據俄羅斯聯邦中央銀行第190-T號的信,該文件不是官方的規範性法律行為。 但應該指出的是,稅務機關在評估情況時會依靠這封信。 而且,如上所述,仲裁法庭很有可能取而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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