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版權

知識產權版權所有

如果知識產權是無形的,什麼是財產的對象? 在這種情況下,性能是作者對結果右 智力活動。 這種權利具有雙重性質。 在一方面,對象創建者的無形財產和物質財產的作者也有類似的財產權利,如智力活動的結果正確,確保其擁有一個獨特的機會,享受自己,結果以及轉讓給其他人,即 它類似於所有權的實物(財產權)的權利。 在另一方面,與產權一起,有創作者的創造性的工作,所謂作者權結果的精神權利。 這就是 版權 -一套道德不能憑藉自己的性質,權利和財產權利,從它們的主人疏遠的權利(與人有關)。 因此,如果對創造性活動的結果屬性(經濟版權)可以從筆者分離(轉移到另一個人在有限或無限使用),作者的精神權利,不能從作品的創作者分離,並不得轉讓給他人。

根據上述情況,我們可以說,知識產權法是產權的黑社會和非財產(擁有使用權,處置的權利)的總和 權利( 署名權)。 一些法律專家認為,知識產權-是 專用權 的著作權人(作者)允許或禁止他人使用創造性活動的結果。 屬性(經濟)和個人(道德)權利對人的智力活動的結果是相互關聯的緊密聯繫在一起,所以obrazut不可分割的統一體。 這一權利的雙重性,知識產權的最重要的特徵。

儘管創意和“工業產品的作者一樣,他們之間也存在重要差異。首先,可能發生在法人工業產權的權利,在與該機構的創造性活動的創建者和執行其協議 創造性的工作。 關於沒有個人財產權利,在這種情況下,也有很大的困難,禁止工作及其修正案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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