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破產
權利和破產管理人的義務。 破產管理人 - 這是誰?
而此時的法人或自然人仲裁庭評定為破產一時間,在一定程序上可以進行債務向債權人償還啟動必要的。 這個過程被稱為有競爭力的。 這種生產,這需要一定的順序和履行由立法者在法律行為登記的指定人員的各種動作。 而在破產案的主要參與者之一是賦予特定權利和義務的破產受託人。
財務管理人
為了了解誰破產受託人(KU),你必須知道什麼是破產和開放的一些特點。
一般來說,在一個法人破產的情況下使用,例如監控,外部控制,康復,接管或者清算行動。 在這種情況下 個人的破產 只用最後兩個這些階段。
由行政人員設立的破產程序的生產週期,所謂的套利經理。
這是受過專門訓練,並執行在破產對象時某些行為是人誰是仲裁管理的自律組織的成員。 根據破產程序的階段,他們可能是外部的,暫時的,行政,等等。D.因此,在由破產受託人的概念,任命仲裁破產程序的時間 函數,權 其固定適當FZ後來這篇文章中描述和義務。
不用破產程序 - 一個過程,債務人後即將由仲裁法院宣布破產。 在這種方法的時候,承諾的行動,以查找和收集所有的債務人的財產,有相應的支付所有債權人和清算公司本身。
據當地法律破產程序的期限長達半年,但它也可以是一個大(可達一年),如果涉案的人,提交的請願書。
在俄羅斯,破產個案考慮,他們所有的特殊性,一般供奉在聯邦法“破產(破產)”,以及特別是破產程序。 在這個過程中的破產管理人起著重要的作用,因為是所有債務人財產的主要管理者。 因此,它的活動的監管,責任和權利的定義和整合是非常重要的。
破產管理人的概念
這是由仲裁庭在人臉識別破產(破產)時所指定的人,並建立了具有競爭力的生產。 他是失敗的對象及其管理機構的領導者,以及債務人的財產的所有者,如果這樣的單一企業。
對於法院的任命應進行適當的定義,可以提出上訴。 行動KU在破產程序終止時結束。
權利
權力和KU的職責供奉在聯邦法“破產”的第129條。 按照這篇文章的權利有競爭力的經理包括:
- 在由聯邦法律規定的方式對債務人實體的資產配置。
- 員工,按照聯邦法律的規定,債務人的管理人員被解僱的可能性。
- 提出申請的合同或其他交易的取消,依照本法第102條的定義。 除存在的情況 防止破產實體的償付能力恢復情況。
- 代表債務人提出申請,仲裁庭無效合同和交易,微不足道 - 後果發生的,因為這些決策的結果,對因的資不抵債的頭部(董事會,合議執行機構或任何其他管理機構)的行為(無為),結果損失對象。
職責
破產受託人的職責是強制執行的,從他的任命之日起停止破產程序或和解協議的日期或去除KU的日期前的過程。 它們包括:
債務人財產的司法管轄區的驗收 清單 在這方面。- 從它的完成日期添加債務人的財產的清點過程中獲得的信息,破產的統一的聯邦註冊數據,以及信息,在3個工作日內。
- 採取措施,確保目標的物質價值的安全,宣告破產。
- 債務人的財產評估師的介入,除非法律要求。
- 行動旨在尋找和破產人誰是第三者返還財產。
- 注意建立破產程序後不遲於一個月退出。
- 保持債權人權利要求中的一個寄存器中。
- 蘇收回欠款那些誰有義務破產實體。
- 債務人的文檔的保存,如有必要將其傳送給有關當局。
- 對債權人的債權異議聲明提出在法律規定的程序。
- 交易,這將是對債務人(僅適用於本次會議的批准或債權人委員會)是有益的。
如果債權人會議決定終止債務人的活動中,破產管理人由本決議之日起執行,為期三個月。 也就是說,他有義務在該組織停止的貨物,服務或工作業績的釋放。 該公司的經營終止的判決不能在此將涉及環境或人為災害的情況下強加的,癱瘓的學前教育,醫療,教育機構,公共機構或有必要為人們的生活中的其他設施的工作。
跳躍報告管理
畢竟債權人計算將結束,或終止在聯邦法第57條規定了原因破產程序,KU必須提供關於仲裁法院這一過程的結果所做的工作報告。
破產受託人報告的文件,確認列表:
- 出售債務人的財產;
- 信貸還款義務;
- 規定的養老基金(其領土劃分)上的最新信息,將債務人的出生,他的國籍和護照的詳細信息,包括姓名,性別和破產實體的永久居住地址,以及必須根據第11條第二款被記錄在身的信息日FZ“在強制性養老保險系統中註冊的個人”(snils,有關場所和工作時間等信息。天。)。
該報告稱,除上述文件時,應使債權人的債權,其中包括破產實體的支付債務規模的競爭控制寄存器。
KU彙編並提交其報告主管機關後,應當對這一事實通知債權人。
KU控制活動
按照藝術進行的控制活動的監測。 聯邦法“關於破產”的143。 根據這項法律,債權人(會議或委員會)在三個月內至少接受一次所有必要的信息,除非債權人會議另有規定。
用於提供控制的信息可能會在報告中,或顯示在競爭的過程中或在其完成事務的狀態的任何單個文件的形式。
報告應包含的信息KU:
- 的 財產清冊 債務人,其評估,如果需要的話;
- 已經記入賬戶債務人,這種資金來源的基金數量;
- 關於實現破產實體,接收到的量的指示的屬性的過程;
- 對由第三方提出追債要求的大小和數量;
- 人誰繼續參賽,並排出(解僱)員工人數開通後工作的債務人的僱員人數;
- 在已經完成,以確保交易是無效的,債務人的利益的工作;
- 制定和保持債權人權利要求的寄存器中,用約分別在每個隊列中什麼它們的總量和大小的信息;
- 在已經採取的保全的財產恢復這是屬於他的,但由於某種原因有一個第三方的破產工廠的財產的措施;
- 當前債務數額,用的原因,其形成的描述;
- 在KU對關閉債務人賬戶的工作;
- 關於強加 的替代責任 軸承與使破產前,債務人連接的義務的人;
- 所有其他信息,其內容設置KU,債權人或仲裁法庭。
有關該法律程序的破產案件,例如,所有的數據什麼是破產管理人的費用,開展這樣的過程中,破產受託人應提供在任何時間在仲裁庭的要求。
豁免KU
競爭力的控制,可以釋放或按照第144和145 FL從自己的職責中刪除。
因此,KU從通過的情況下,仲裁庭出售其功能發布:
- 自己的慾望,在個人的要求;
- 相應的請願書,仲裁法院的仲裁管理器(其中的KU)的定向自調節機構。
在第二種情況下,申請應提交當檢測到違規行為的破產受託人,其不遵守位置,無能和不公平的工作活動。 在這種情況下,決定由仲裁管理的自律組織的初步合議管理機構,然後從它的收養申請的日期與仲裁庭送達後14個工作日內。
KW懸掛
控制去除的話可以進行:
- 提交的會議或債權人在KU不履行其義務或不正確履行他們的情況委員會的申請;
- 參與破產案件的任何人,其利益與債務人連接已經被侵犯,因為破產受託人的結果,以及或債權人已經遭受或可能遭受損失,投訴,仲裁法庭,並要求得到滿足;
- 透露,不允許KU被任命為這個位置的情況;
- 破產受託人違反會員的條件在仲裁管理的自律組織和他是從它驅逐,或強行離開了這個社會對觸犯法律;
- KU給他的權利被剝奪的行政處罰,搞這個活動。
當新任命的破產受託人的去除或釋放。 出現這種情況,根據聯邦法律規定的程序。 如果這樣的判斷時,必須立即進行,雖然它也可以提出上訴。
綜上,應該注意的是,由法院只有在破產的其他業務並沒有帶來任何結果或對象的償付能力的情況下打開了破產程序是不可能恢復。
有很多優秀的債務,因此,在這些階段通常是破產的對象 - 很多不滿意的債權人。 正是在這樣的時刻發生的破產程序。 這表明破產受託人 - 一個人完成在這個過程中一個特定的角色,其重要性和必要性破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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