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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家裡的不可侵犯的衝突”。 滲透到住宅(刑法)的意見和處罰

刑法第139條 “非法滲透 到蝸居”規定了房屋的非法入侵對抗的主題,是誰/意志不是它的責任。 通常定義一般和組合物排位動作。 進一步考慮到滲透的危險進入家庭。

刑法號第139條

針對主題的將房屋非法入侵,或者不在它的人被控:

  1. 罰款高達40萬。擦。 或量等於其收入(工資)3個月。
  2. 強制性的工作,其持續時間可長達360小時。
  3. 長達3個月的停滯。
  4. 勞動教養長達1年。

符合條件的成分

在第二部分的文章“滲透到蝸居”(刑法第139條)規定了責任以上使用暴力提到的行為或在其使用的威脅。 可歸咎於有罪:

  1. 最高罰款20萬的。擦。 或等於其收入/工資1.5年。
  2. 糾正工作長達2年。
  3. 監禁。
  4. 強迫勞動。

最後兩個點球的持續時間 - 長達2年。 對於進入公寓罰款,如果犯罪與濫用職權致力於增加。 在這種情況下,行為人面孔。

  1. 100-300萬元以下的罰款。擦。 或收入/工資1 - 2年的組件。
  2. 強制工作3升。
  3. 開展某些活動或由法院的權利剝奪在2-5升,保持在特定的位置。
  4. 長達4個月的停滯。
  5. 最高監禁3年。

滲透到外殼(刑法典第):評論

這一規定是有效的依照憲法規定。 憲法第25條的建立,特別是那家是不可侵犯的。 這意味著任何人都可以在其中對干擾是在它的主體的意志。 唯一的例外是法律明確規定的情況,或一種情況,即在判決的執行。 構成犯罪被認為是從進入的那一刻完成到另一個人非法方式的住宅。

備註

作為評價標準,在家庭提倡獨棟別墅,其成員非住宅樓宇為好。 並且包括在這一類中的對象,無論其所有製形式,簡稱存量房和適合永久/臨時住宿公民。 房屋是建築/樓宇,不構成住房,但對於暫住操作。 它可以是一個獨棟別墅或在其私人區域,在酒店/旅館,小木屋和其他臨時住所的房間。 在後一種情況下,該對象被直接安裝到居住在鐵路,電力線路,狩獵的實施,等的建設。

它並不適用於住宅建築外屋,酒窖,穀倉,車庫等建築物,並從住宅樓分離,不使用留在他們的人。 不包括在該組列車車廂內的車,船機艙英寸 這是由於這些對象是車輛的組合。

法律的主體

文章“滲透到房屋”(刑法)適用於誰非法侵占領土作為私有財產,並在使用對象的人。 到房地維修的權利應被記錄在案。 對於業主 - 這是國家註冊的聖,為他人 - 租賃/轉租,招聘,訂單等。 到家庭的不可侵犯權延伸到名義上的業主,管理人員,和宇宙,在一定時間內,包括由已經生活在它的公民的意願。

的目標

它的特點是非法進入住宅? 該罪的客觀的跡象在於對受害人的意願,積極操作的體現。 作案時都不會有問題的方法。 在這種情況下,如果罪犯被判有罪,他將被俄羅斯聯邦刑法典被起訴。 家裡的隱私侵犯可能是秘密的或開放。 致力在存在和在沒有受害者的犯罪。 文章“滲透到蝸居”(刑法)提供了兩個處所的直接侵襲的責任,並從與利用技術手段的內部控制。

細微差別

如果通過欺騙或濫用信任攻擊者,製作成一個居住的地方,刑法號第139條無效。 這是由於攻擊者的行為不被視為的一部分。 在信託違約或欺詐犯罪的案件進入受害人的意願的房間。

主觀部分

它建立的文章責任的行為“滲透到住房,”刑法定性為故意。 意向與直。 由於小時。圖1和2進行任何理智16公民肇事者。 對涉及司法第三人的一部分,申請犯罪官位的佣金。 排位賽的主題為滲透到別人的家的行為,刑法中的第二部分作為一個關鍵標準,文章指使用暴力或者其使用的威脅。

例外

的患者可以嘗試滲透到家庭中進行。 刑法號第139條不符合這種行為為犯罪,如果一個人進入到房間的法規的基礎上。 特別是,我們正在談論的警察,運營搜索服務。 按照規則,並不構成場所和屬於個人領域ATS員工的穿透法罪應用控股公司。 唯一的例外是設施和外交使團和外國政府和國際組織的領事機構的區域。 此外,它不提供滲透到家裡:

  1. 拯救或公民的財產,在緊急情況下和騷亂的人群的安全。
  2. 犯罪活動抑制。
  3. 誰涉嫌從事不法行為的公民拘留。
  4. 找出事故的情況。

不會採取行動與進入家庭生活在它的主體中的至少一個的同意,相關的運營搜索服務為非法行為。 入侵被允許在酒店房間,度假屋,汽車旅館,旅舍,旅遊基地,露營,在沒有本國公民的官員說,其他類似的複合物,但隨著政府的許可。 在這種情況下,進行的活動不應該被鏈接到檢查,發現物業項目屬於客人,規則/合同中規定了進入國外室的可能性。

其他資格

未經授權進入住宅(文章№139 CC RF)經常是一個方式完全不同的犯罪。 例如,它可能是搶劫,盜竊,搶劫。 在這些情況下, 組的罪行 為提供擅在稱作為合格特性的組合物形成。 因此,不需要附加的資格。

國內案件

應該說,非法滲透到住宅發生在目前的時間經常。 然而,並非所有的情況下,公民變成執法部門。 最突出的例子可以成為他的妻子/丈夫的父母的突然到來。 在年輕家庭特別嚴重的問題。 在形式上,法律規定的保護。 然而,在實踐中訴諸它在這種情況下是罕見的。 唯一的例外,也許是情況下,當親戚來到逐字打出來的門。 值得注意的是,根據家庭住在公寓的法律有權利不讓遊客到房子。 您可以利用這個機會,即使在房屋的業主趕到的親屬。 年輕夫婦,在任何情況下,要知道,他們還沒有開門的權利,如果不希望去看望他們。 如果親屬將威脅,建議修復它。 如果有證據,你可以嘗試為自己辯護在法庭上。 在一般情況下,這種情況是完全可以預防的,如果解釋他們經常訪問的不受歡迎的親戚。

結論

住宅不受侵犯是最重要的憲法權利之一。 沒有人能侵入該處對人的意志,除了直接的法律法規或法院判決的基礎上。 作為判例顯示,最近起訴非法進入住宅的顯著案例。 往往被認為是犯罪與其他違法,更嚴重的行為結合犯。

在這種情況下,在家庭中普及率不顯示為攻擊者的最終目標。 犯罪同時承諾並促進其他行為。 有在實踐中許多有爭議的問題。 例如,一些市民說,在從朋友或不明身份的人有人進屋的情況下非法入境的執法機構,但遠離它被收集。 在這種情況下,考慮到規範將無法正常工作。 這是由於一個事實,即第139條規定了滲透到責任對公民意願的前提。 在該示例中,該標準是不存在的。 因此,不存在犯罪事實。

部分三套標準適用於濫用職權犯下的罪行。 這種行為是對社會增加的危險,因為它不僅涉及諸多的直接攻擊,也敗壞了員工。 在這方面,第三部分的犯罪制裁實質上uzhestocheny.Eto可以殺人,健康,綁架,強姦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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