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國家和法律
國家和民間社會在歷史的角度
我們可以說,狀態,以及如何理論 公民社會 互相影響,甚至出現了前項的出現。 公共設備柏拉圖的第一個“通知”元素通過選擇它們作為單獨的物質的策略。 他給這些組件,以他的“理想狀態”的理論基礎。 亞里士多德發展假設那個男人-一個ZOON politikon,即現有的社會和政治,得出的結論是,國家是一個天然產物政治的公民的願望,但是,也有一些領域-經濟,婚姻家庭,精神-在國家沒有正確的侵入。 亞里士多德指出,財產和中產階級,都有自己的,是人類社會穩定的基礎。
對如何互相國家與公民社會互動理論的發展很大的貢獻,帶來了意大利作家 馬基雅弗利。 他給國家 政治權力, 這並不總是齊頭並進與道德。 政治家,作用於政治目的,而不應被濫用侵犯公民的財產和人身權利,為了不挑起對社會本身的仇恨。 因此,馬基雅維利制定民間社會的第一個也是最重要的原則 - 這是一些獨立的東西,通過自己的法律,不受國家的生活。
考慮到它是如何連接國家與公民社會,英國哲學家 托馬斯·霍布斯 宣稱後者的狀態,並率先在科學革命引進這個詞的首要地位。 自由主義Dzhon Lokk霍布斯的創始人開發出一種對公民社會的首要理論,並得出結論認為國家出現,只有當社會已經成熟了這一需求。 因此,洛克的發展他的思想,有些時候的狀態是不是(因為沒有必要為它),時間會來當社會不再需要它。 在制定這樣一個社會的定義,洛克稱它的主要優勢在法律面前其所有成員的平等。
孟德斯鳩認為,國家和民間社會是兩種相互競爭的結構,並且聲稱後者是對當局的獨裁和專斷的重要保障。 讓Zhak日俄更進一步,認識社會,以推翻政府成員的權利。 左翼思想家XIX-XX世紀 - 卡爾·馬克思和葛蘭西等現代哲學家和政治學家 - 補充和深化人類對公民社會的公共生活中的作用的認識。 獨裁和政變現代似乎這兩個社會現象之間的矛盾關係:是對手的性質,他們的支持和相互平衡,這樣的格言作為通用絕對極權主義和無政府狀態之間的平衡。
矛盾的是,事實是,公民社會的基本機構,如各政黨,獨立媒體,民間團體,人權組織,只有加強政治權力和履行職責的正常運作。 在一方面,這些機構尋求控制當權者,限制其對公民的日常生活影響。 這導致了政府不得不頒布保障普通民眾的權利和自由,其結果是普通民眾有機會影響其決定的政府法律的事實。 繁榮發達的西方現代社會 - 是一個充滿活力的公民社會與國家有關部門的共識,建設機構的結果。 而極權主義 - 而搖搖欲墜,如圖中的“阿拉伯之春” - 狀態總是在尋求行使控制功能的獨立工會或明或暗的戰爭。 而且,由於“壞的和平總是比一個很好的戰爭好”,這些政權的命運是密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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