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國家和法律

額外的責任:概念,特徵和功能

國內經濟的當前狀態的特點是,除其他事項外,各種各樣的對實體的吸引外國投資,並設計了具體的控制系統的能力有直接影響的組織和法律規則。 其中一種形式是本公司的其他負債(ODL)。

據當時瞬間的電流民法典,ODO -一種類型的 業務實體 根據不同的情況,一個或多個個人建立。

一個重要的特徵是,該公司的註冊資本最初分成若干個部分,它的大小,應由組成文件的約束。

該公司補充賠償責任的成員,而不是,例如,從公司或股份公司,最初承擔債務的償還可能的方面額外的義務。

該法特別指出的責任在團結它們之間劃分,並且其可以在(頻率因子在組成文件預先指定)的折疊增加。

在許多方面,這是什麼導致了一個事實,即額外責任公司是對投資者更具吸引力比,例如,合夥企業,但該組織的參加者必須明確的是,當他們的活動失敗,他們面對的問題。

還應該指出的是,從視俄羅斯法律的監管角度來看,有關於組織法律形式有一定差距。 特別是,民法只側重於有關各方ODO的義務點。 同時有一個慣例,當所有其他條款都是基於類比 的有限責任公司, 否則創建ODO將是法律上是不可能的。

因此,就額外的責任和所有的個人財產的責任的原則。 此外,如果該組織將不能夠完全充分債主的錢,他的財產,責任可以延伸到其成員的財產。 然而,貸款人不能做任何要求的ODO的資產,如果他還沒有來過的所有階段 的訴訟 在社會的性質。

與額外的責任,那麼社會強加給其成員的事實增高,要求承擔責任,使其成為類似於 商業合作夥伴 或合作社。 同時,它不需要在該組織的事務及其成員的私營部門參與。 關於出售其股份的,黨被迫ODO率先將其提供給組織的其他成員,然後才給它的一部分出售給任何第三方。

法律比較嚴格涉及誰可以包括在社會與更多的責任成員數的確定。 此數量不能超過所建立的公司的數量,否則該組織應該轉變成股份公司與所有隨之而來的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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