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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才能保證履行義務 - 這...法律途徑強制執行概念的義務,類型
義務是共同和普遍的形式 民事法律關係, 其中兩個人互相需要執行某些操作通信。 這可能是轉移資產,支付一筆錢,履行服務的,報銷的開支,償還債務等。D.它並不總是負責人符合規定的條件下,由於其債權人受到影響。 由於債務人通常是普通市民誰接觸到信貸,保險和銀行機構金融關係。 為了保護自己不愉快的後果,因為這種合作的結果,債權人將利用法律手段,在一定程度上對沖損失。
了解這些行動將有助於概念和方法來強制執行是在現代法律制度實行的義務的複雜性。 該模型可以作為一個安全工具,它在默認的情況下,通過建立協議債務人義務激活。 在這種情況下,有不同的形式和法律結構實現這一權利。 但其本質仍然是相同的 - 確保首先,交易的可靠性和債權方的金融安全。
辦法執行義務種
規範法律關係準則涉及兩種主要類型的保護義務的手段 - 附件和neaktsessornye。 在第一種情況下,我們正在談論的性能保證的最常見的形式,其中包括 - 和保證金。 應當指出的是,在使用類型的支持之一的協議已經引起該核外運行prinadlezhnostnoe義務。 這是執行附件類型的義務的現代法律途徑。 有關其他義務的批准可能是協議各方或法律的處方之一的倡議。 這通常發生在事實,這也被在法律協議中規定的那一刻。 例如,質權可以依照法律規定的特定條件達成後回落。 以同樣的方式行為和留置權,債權人可以依賴。 但在所有這些情況下應該記住的是,原來的協議可以排除這種行動的法律因素。 例如,如果文檔是指債權人不能使用留置權目前保留。
有neaktsessornye辦法,鼓勵債務人履行職責的合作夥伴。 這種形式的特點是獨立的各大額外的承諾。 此類別可包括銀行擔保,這雖然與主要職責相關的,但操作的獨立吧。 現在是需要考慮的執法義務,更現代的方法。 嬰兒床概述的形式將有助於了解這種法律文書的本質,找出他們的特點。
罰款
雖然處罰在法律實踐最初是一種制裁,比如今天的手段是越來越多地用作安全的一整套方法。 為此,特別制定了專門的法律結構。 在大多數情況下,處罰,以此來確保在罰款的形式來表達的義務。 按照合同文件或法律規定的一定數額貨幣被認為是一個點球。 如果將時間設置為負責人不履行合同規定的行為,這一數額應支付給債權人。
金額的罰款或處罰的形式可恢復使貸款人補償了會導致債務人的低效率的損失。 應當指出的是,罰款不具有相匹配的債務規模。 在大多數情況下,通過懲罰貸款人只返回由負責人的過錯造成的損失部分,即債務人。
合同和法律法規也是那裡是僅有的罰款復甦的情況下,而不是賠償。 在另一方面,也許是懲罰和還款全額,並賠償損失。 擴展方案,其中貸款人可以選擇適合自己的方案,覆蓋所造成的經濟損失 - 或通過點球由支付本金債務。 同樣,這樣才能保證履行義務的法律模式是銀行擔保。 然而,它在法律方面的一些根本性的區別。
保釋
在工具方面,鼓勵債務人履行義務,抵押物是最有效的手段之一。 此外,按照法律或合同條款,有形資產的擔保可以被識別,這是從債務人的非核心義務的情況下轉移為債權人。 事實上,在這種情況下,原則上,類似與客戶合作典當行的方案。 然而,質押的方式,以確保履行義務,有其自身的細微差別,可調所有權。 但是,這取決於具體的安排和屬性類型。 在承諾可以扮演和房地產和金融資產的特定對象。 這是保釋,並從債務人的財產排除的屬性,可以由貸款人要求的。 在處理市面上流通的產品的情況下,他們仍然在處置出質人的。
財產質押是在禁令之下有沒有法律效力。 值得注意的是,同樣的屬性可以是幾個合同的問題。 換句話說,存款的方式來執行的義務可以表示通過同時導通幾個持有者擁有的財產。 這種形式的治療可以發生,直到那一刻時,下一份合同沒有建立進一步抵押品指定的限定,包括使用特殊的性質。 應當指出的是,影響同一屬性的多個留置權這樣的情況,是極為罕見的。
的存款,以此來保證履行義務
在這種情況下,安全義務的法律領域內的最簡單的形式之一的問題。 保證金,作為一項規則,似乎這是由一方轉移到另一個合同意向的證據相對於協議的執行的錢一定的數量。 我必須說,存款可以執行各種合法交易的功能,作用,除其他事項外,和 首付。 這種強制執行義務的文書是不可能而不識別支付作為押金現金。
非常相同的支付金額和簽訂合同,也就是義務的強化只是作為一個額外的因素,證實了該協議的執行。 在這種情況下,如果轉錢不能說明,它們可以被視為提到的預付款。 相對於抵押品非常相同的存款,只能拿一筆錢的形式。 此外,應詳細了解從預先存款之間的差額。 銀行負債的執行這種方法有一定的特點回籠資金。 所以,如果誰收到了定金的人,負責對未能履行合同,他必須在雙量恢復這一數額。 但是,如果為實現黨的義務,責任不落實,給了定金,這筆錢留在人接受他們。 在所有其他情況下,進步和存款全額這給了他的臉被返回。
保證
所有形式的強制執行合同,上面所討論的,涉及到雙方的參與-中的補充協議提供工具的監管方面至少。 但是,為了確保該義務的履行和方法包括這樣的法律文書作為抵押。 在這種情況下,除了債務人和債權人,該協議還涉及第三方 - 擔保人。 它是誰,他是讓違約數量債權人的情況下,以補償損失的擔保人行為。 換句話說,如果債務人不履行義務,擔保人或完全賠償損失或部分遮蓋。
但即便如此,也有一些變化抵押品的形式。 例如,表演者和保證人可以根據合同有不同 - 在某些情況下,他們的義務齊頭並進,並在其他擔保人必須執行,他們的義務,並與債務人協議的條款。 在法律和所謂的拼寫 連帶責任, 其鏈接擔保人和債務人的義務。 但要注意的另一個功能區分這種方法來強制執行擔保的義務是很重要的。 鑑於擔保人功能的連帶責任在停火協議的框架是從主要義務的終止日期有關。
對於一個共同簽字的職責終止時,它可以由不同的原因造成的。 除在普通情況下,其中之一是由債務人義務的履行合同規定,保證可以終止由於債權人未能從合同的執行者滿足的條件。 這也是擔保人功能的終止可能是其義務的變化,將會導致不良後果他也的原因。 當然,並允許擔保人同意破例引進的變化。
銀行擔保
這是債務人和債權人,然而,證明了其功能的有效性之間的關係的規定的一個相對較新的工具。 如今銀行擔保作為一種強制義務可能包括範圍廣泛的金融機構,包括保險公司和信用卡公司的參與。 債務人通常啟動驗證形式履行其義務。 他指的是金融機構給予貸款人的書面承諾,在與他約定的條件將不被執行的情況下,以支付一定金額。
也就是說,在這種情況下,銀行結構作為擔保人交易。 迄今為止,銀行擔保,以此來保證的義務的履行仍處於形成和不那麼牢固確立在俄羅斯的做法,但這些工具的某些功能已經劃定。 例如,專家說不可撤銷的銀行保函。 這意味著,與擔保人協議的終止可能發生只有在協議規定的情況。 人們還注意到incommunicability權利的保證下 - 再次,如果返回並不意味著協議。
一個銀行擔保的主要特點是報應,就是債務人有義務支付一定的費用預先設置的組織,這在某些方面充當他的贊助商。 應當指出的是,擔保,以此來保證履行義務,不取決於債務人和債權人,以及他們的合同條件之間的關係。 此功能表徵銀行擔保,並作為一個獨立的工具,以確保承諾。
保留
這樣的承諾是保證貸款人持有債務人擁有財產的權利。 這種權利通常是有效的,直到這樣的時間將不執行合同的原有條款。 這是沒有必要從債務人某一件事負責對債權人的組織的內容。 根據規定,代扣,以此來保證履行義務,並允許對象屬性向第三方轉讓。 當然,如果債務人同意。 此外,在一定條件下,這是他可以發起自己的價值觀特定人的傳播。
贖對債務人的事情將在相同的方式與被抵押的財產報告。 但是,從這種形式的輔助支持顯著差異。 該保留,通常涉及債務人支付債權人的部分預期的事實是主體的價值此事於此。 從這個角度來看,更適合畫與倫巴第,誰的工作與客戶操作量對應的質押物品的比喻。 然而,在企業留存的領域,以此來保證履行義務,它並不總是與在繳獲的東西或上其他費用報銷支付的現金關聯。
責任未能履行義務
在民事賠償責任制度障礙通常涉及債務人進攻不利的經濟和財產的後果。 從黨的還原性收益未能遵守合同條款,在發生損害罰款的收集過程。 在發生故障或義務不及時執行的情況下,債務人有義務承擔貸款人的損失,按照合同或法律規定的條件。
詳情賠償貸款人依賴於系統的性能,並保證義務。 當默認的規定,這需要在經濟所有權,控制個體特定對象屬性的通信,或在財產給債權人,後者的對象沒收或成本費用支出為債務人的不履行義務而導致的經濟損失的追償。 順便說一句,在這種情況下,可以以某種方式行事,以確保在扣繳事物的形式履行義務。 責任條款,通常規定在合同中。 同時它們進行補充的情況下,不存在或可能導致在存在民事責任。 由於這樣的原因通常與債務人的不法行為,並通過負責人的過錯造成的損害的可用性。
義務終止
義務終止的時間也按照合同所指的。 通常的方法,這是因為發生的所有義務由協議各方履行的結果。 這意味著,由債權人與債務人設定的目標已經實現,而合同的對象不再相關。 但不是在所有情況下,交易成功結束,以及其他原因,可能會發生的義務終止。 在這種情況下,一種或另一種方式來執行的義務可視為對患部最有利的結果的形式,通常充當貸款人。 碰巧的是,協議和需求雙方的約定被取消作為雙方協議的結果。 它也可以發生在在其部分終止的形式的義務完全廢除的格式。
還有其他案件中,這種抵銷是不可能的。 上的義務終止雙方協議通常發生時,債務人和債權人由單人表示,例如,在公司的重組過程。 如果它不違反法律,它是允許的,並從組織和實體合併產生的義務終止。 應當指出的是,履行義務的故障可能是不可逆的。 例如,當藝人去世,和缺乏機會對合同執行,該人參加的。 有跡象表明,防止債務人的任何行動實行法律限制。 它已經適用於被法律所禁止的行為。
結論
多種的保護義務的現代方法和允許普通公民和大的組織與合作夥伴和客戶的成功和安全合作。 當然,並不是所有的強制執行方式 在民法的義務 ,為阻止經濟損失安全性的絕對保證。 但這裡要注意正確地寫入合同的價值是很重要的。 使用合法權利和可能性,每個人都可以依靠合作的最有利條件。 應該解決這兩個已經顯著擴大了民事法律的範圍有關管理債務人的義務規則的法律法規。 專家建議,以初步確定為抵押物的最有效的模式,即使它出來更昂貴。 實踐表明,最好是最初接受的合同履行成本的增加,比其違反承受重大損失的情況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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