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刑法
社會危險後果:概念,類型,標誌,意義,形式
犯罪行為是任何犯罪客觀方面設計中最重要的特徵。 這意味著犯罪行為或不作為。
什麼是行動和不作為
該行為是主體的主動行為,在大多數情況下,該行為體現在物體上的物理效應上。 除了身體的影響之外,行動也可以以口頭和書面形式表現(例如,謀殺,侮辱等威脅)。
關於犯罪不作為,可以說這是一種被動的表現形式。 在這種情況下,該人可以避免或避免採取任何需要執行的行動。 在類似的情況下,重要的是首先要弄清楚一個人是否能以正確的方式行事,也就是他的職責。 這種責任可以通過規範性行為(合同)的直接指示形式,以及官方的立場,相關關係或其他理由來分配。
犯罪行為不可避免地會導致客觀現實的負面變化。 這可能會立即造成危害,或為受到法律保護的公共關係造成損害創造條件。 傷害的性質和程度取決於所犯罪行的可能危險程度。 那就是後果了。 有必要分解社會危險的後果:概念,物種。 只有在此之後,整個畫面才會清楚。
社會危險後果的概念
這一類別被理解為俄羅斯聯邦“刑法典”確定的重大損害,這是由於實施某種危險行為而受到法律保護的對象。
事實證明,任何傷害的威脅不是後果。 也就是說,這只是一個社會危險的行為的特徵,而不是其後果。
大多數情況下,由於積極的行為 - 行為而導致的犯罪行為都會受到傷害,但是由於被動行為 - 不採取行動,可能會發生這種情況。
這是犯罪客觀方面設計的次要(兼職)標誌。
社會危險後果的類型
根據刑事後果的內容分為有形和無形。 這些物種都有亞種。 所以材料分為物理,財產,違反機構工作,運輸,通訊等。
“刑法典”採用這種形式的社會危險後果,在後果被認識(例如謀殺是死亡)時適用正確的術語。 這可以是具體披露的後果(嚴重損害健康 - 聽力損失,視力等); 大量的重大損害(例如,在盜竊的情況下); 特別是(例如非法販運精神藥物或麻醉藥品); 嚴重後果(例如濫用公職)。 刑法 通常決定損害的數量。
對於非物質後果,它們分為 道德損害 (侮辱),意識形態損害(煽動種族,民族或宗教敵意),智力損害(侵犯作者權利)等亞種。
這種類型的社會危險後果在刑法中是非常重要的。
其他形式的社會不安全後果
根據嚴重程度的不同,社會危險的後果是不同的。 與此同時值得探索。 存在這樣的社會危險後果,容易受到傷害(短期健康障礙),中度傷害(工作能力損失高達三分之一),嚴重傷害(任何器官損失)。 這些形式中的每一種都在俄羅斯聯邦“刑法”中有規範性的規定。 法律規定,根據所造成的傷害的嚴重程度,增加懲罰。
社會危險後果的意義
社會危險後果的意義是甚麼? 處理“守則”特別部分的條款表明了具體犯罪的後果。 根據是否有這樣的跡象,犯罪可以分為物質和正式。
刑事法律科學將物質結構的犯罪定義為具有這種強制性標誌的罪行 - 社會危險的後果,當然也是因果關係。 對於類似的罪行,可以進行例如謀殺。
對於具有正式組成的犯罪,它們被定義為犯罪,其客觀方面不要求存在後果,因此也是因果關係,只有行為本身才是必要的。 這種組合物包括侮辱,誹謗等。
對於物質組成的犯罪,必須確定犯罪的社會危險後果。 這是對所犯罪行的完成罪行的資格所必需的。 在對特別部分具體條款的處置規定對公眾造成危害的後果之前,具有這種組成的罪行可以被認定為準備犯罪或 企圖犯罪。
為了區分刑事責任,公共的後果是危險的。 還製作合格或特別配方的配方。
事實證明,在大多數犯罪行為中,後果簡化了對犯罪行為的調查和懲罰。 如有可能,受傷人員將能夠在必要的情況下獲得 損害賠償 。
因果關係
在犯罪科學中,因果聯繫是完美行為與已經發生的後果之間的聯繫。 這是一個可選功能。 然而,在材料配方中,它是不可或缺的特徵。 當犯有犯罪行為和社會危險的後果時,建立聯繫是必要的,被認為是追究刑事責任的不可或缺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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