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國家和法律

狀態控制

在現代世界體系的國家控制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和理論意義。 這個系統,它涵蓋政治,金融,工業和社會生活領域,在近年來發生了許多變化。 因此,人們的控制取消後增加了審計監督的作用。 此外,法規相繼出台為商業和社會活動的自由化和嚴格的評估。

通過對不同概念的“狀態控制”的解釋以不同的方式。 一些科學家把它定義為一個獨立的工作,其實質就在於看到它,該活動符合目標,這是從官方或者管理機構獲得的要求。

對於其他人,國家控制是一個法律程序。 它集中於確定所述可能 的犯罪的組合物。 這個過程包括幾個階段。 因此,狀態控制包括在其中的監督管理機構接收必要的信息,合法資質的階段和任何強制措施相對於控制實體的任命決定了一步。

然而,優選,它是一個獨立的觀點 的政府形式。 因此,監督活動,或多或少是在幾乎每一個政府所固有的,但不是主要的。

國家控制及其類型

根據所述活性的內容和範圍被分成普通和特殊。 全面監督在所涉及的設施全部活動進行,特別還包括任何特定的方向或特定問題(環境,海關,金融,醫療等)。

根據這些準則和法律規範,以下類型的狀態的 控制:內部 (下的系統的監督機構製造)和外部(相對於進行了不直接從屬於控制體對象)。

關於監督活動的階段可以遵循,以及臨時電流。

根據時間控制可以是週期性的(時間)和系統(永久)。

鑑於總統的共同監督活動的主體 立法(代表) 和 行政機關。 總統控制可以直接和間接地進行。 首先由總統行政執行(授權聯邦區的代表,控制局,主要國家法律部)。

在由聯邦委員會,國家杜馬,會計商會,以及立法(代表)的功率進行公共管理監督活動的區域。

總量控制,即產生 執行機構, 包括憲法,政府通過總統,聯邦法律,法令和法規法令的遵守和執行的監督,法律行為,行政機關聯邦機構制定。 此外,該處理包括鞏固,聽報告及授權代表的報告,工會下屬機構按照活動。

校內館際進行控制,以確保複雜的問題,它涉及到管理的某些部門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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