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國家和法律
權利的保護
在執行程序本身沒有“期間的概念限制”。 聯邦法“關於強制執行程序”告訴我們提交的時機 執行令狀 來執行。
作為一般規則(第聯邦法“關於強制執行程序”的21),為令狀執行的呈現的期限為三年。 即 三年內,貸款人有權申請執行對經濟復甦的執行文件下的工作報告法警的權利。
不遵守單位秒8,藝術規定的條款的後果。 聯邦法“關於強制執行程序”,它說,在缺少執行文件恢復法警執行的演示文稿的最後期限的情況下無法啟動執行程序的31。
然而,按照藝術。 聯邦法“關於強制執行程序”的22,它遵循的是,當執行令狀應當提交在藝術中指定的期限執行。 聯邦法“關於強制執行程序”的21中斷。 但是,如果令狀被送到申請人因無力贖回 - 期間開始從執行令狀申索人的日期重新運行。
聯邦法“關於強制執行程序”這些規定互相矛盾,通常合理的邏輯,原因如下。
在出現中斷的情況下來看,作為一般規則,打斷了。 然而,這個詞“破發”的含義是指掉下來後,基地休息期,期間必須繼續下去,但沒有再次洩漏。
在這一部分, - 聯邦法第21條規定“在強制執行程序”和藝術。 聯邦法22“執法程序”相互矛盾。
如果下面的文章。 聯邦法22“關於強制執行程序,”事實證明,貸款人可以不斷地在他們的生活帶來執行令狀來執行。 只有沒有通過的時間 - 從令狀的最後返回之日起3年。
我認為,這一規定違反了債權人和債務人的權利的權利。
在這部分債權人的權利侵犯的是法律規定的所謂司法繁文縟節。 貸款人,執行列表上飼料希望該判決將在最近公佈的時間來執行的事實。
事實上,拖延了20年的恢復。 此外,債務在20年量可能非常低通貨膨脹,這也有債權人利益的結果。
債務人的權利的侵犯,被視為如下。 幾年來令狀趴在警察,誰然後說 - 工資。 原來,警察都沉默了,債務人不知道債務存量(法院命令的情況下)。 然後,4年之後的法警來和大家介紹。
哪裡都是這四年被法警? 畢竟,在4年有可能全額支付債務或什麼它曾經的一部分。
我同意債務人有義務執行判決,但只有在債務人所知悉的強制執行程序的情況下是適用的。 如果債務人不知道嗎? 如果您已經提交 法院命令 或缺席判決,而該債務人已通知....
在這種情況下,假定一個更好的選擇 - 採用聯邦法“關於強制執行程序”,其中明確指出,破發後,時效期間繼續運行,並且不會開始再次流動的修訂。
另外,責成法院法警證明發送提起強制執行程序的決策,而債務人收到該條例的事實的事實。
因此,你會得到一種不知道法院的決定誰也債務人的權利保護。 畢竟,如果他們不知道為什麼,也沒有做到這一點。 你不必為此內疚債務人。
如果債務人知道執行程序的存在 - 在這種情況下,有必要管教債務人。 怎麼辦呢? 首先,不要為債務人的希望。
如果債務人未支付的對法院的職責,是不可能自己主動,他會試用後付款。 因此,如果提起強制執行程序 - 這是必須進行的具體行動是法警服務。 並不是沒有,因為他們花的執行。
這一規定的學科和貸款人,誰知道什麼他能帶來執行令狀是不是所有的時間,但只有訴訟時效到期後。
而且,在執行貸款令狀的演講將開展活動,以償還債務。
其結果是,與強制執行程序的時序相關法警執行 - 他會努力解決問題,追債正是在這些方面。
貸款人也會覺得責任,不會拉伸,從而有利於迅速解決從債務人的債務恢復。
是的,債務人 - 也出來了。 你知道,他就會知道,它是相對於執法和誠實的債務人會報答自己為它的緣故並沒有提出進行 逮捕的財產。
那麼,不法債務人應當在所有其他措施被應用。
總之,這個問題需要在聯邦層面加以解決,因為目前的情況不適合的債權人或債務人權利的任何權利保護提供擔保。
和法警服務將被要求履行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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