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 國際業務
商業銀行是阿聯酋
在阿聯酋的商業銀行被稱為許可按照法律或行政命令開展商業銀行業務組織和是一家股份制公司。 唯一的例外規則是外國銀行在阿聯酋工作的分支。
在阿聯酋的商業銀行分為兩類:地方性股份制銀行和外國銀行分行。 從歷史上看,國內和外資銀行已經在1973年阿聯酋貨幣委員會,並因此形成阿聯酋之前就存在,創立了阿聯酋中央銀行之前。 在這種情況下,銀行及其在阿聯酋分支的數量增長非常快,並與當地市場的能力明顯不相稱。 這促使貨幣當局在發放許可證新銀行的這一階段包含並開展外國銀行分行的數量減少政治到最多八個單位。
在阿聯酋2012年1月1已有報導,並有23個國內銀行(包括五伊斯蘭)和外國銀行的28個分支機構。
對組織進行分類,以商業銀行的主要標準是,對商業銀行發放貸款和墊款的資源通常是由吸收存款(活期存款(或活期存款),公告和定期)的個人和企業客戶,以及通過將形成市場債務工具(票據,債券, 存款證)。 商業銀行的特徵還在於為公眾和私募債券,外匯和貴金屬,法律允許或通常的銀行慣例激勵其他銀行交易的產生和檢查的收集,整理操作。
董事阿聯酋中央銀行董事會決定的方向和範圍 的商業活動的 銀行有限制牌照,如果有必要,規定的防擴散的情況下將其對商業銀行的法律規定。
在阿聯酋的全國性商業銀行的實收資本不低於40萬迪拉姆(約合$ 10.9億美元。) 要求外國銀行分行放置在阿聯酋等量的央行在 可自由兌換貨幣 作為資本資產的銀行業務。 到商業銀行資本的最低限額要求可能會董事阿聯酋中央銀行董事會由部長理事會批准的建議進行修改。 行政命令予以公佈在官方公報(官方公報)。 在減少低於阿聯酋執行委員會中央銀行的法律規定的一級資本量的情況下,決定了缺口的大小,並任命短期銀行補充資本到所需的大小。 該期限不得超過一年。 執行委員會來處理這類問題的專有權。
在決定是否授予銀行執照商業銀行阿聯酋中央銀行只要補貼未達到實收資本或等值的可自由兌換貨幣的50%的水平控制其憲法規定對淨利潤的10%,每年的存款作為特別準備金的存在,託管外資銀行的分支機構阿聯酋的中央銀行。
銀行牌照 - 商業銀行開始要求的條件。 它是由阿聯酋中央銀行的主席或董事會的決定發行授權董事會與人與相關信息在官方公報公佈和持牌銀行的進入,阿聯酋中央銀行通過註冊表維護的同意。 在拒絕的情況下,發出牌照的通知,從拒絕的決定之日起15天內的銀行向申請人發出這種效果。
董事阿聯酋中央銀行董事會決定的參考銀行對發布許可證的綁定順序,應提交的文件清單和信息,以及它的分支銀行規則(開在阿聯酋或國外新的辦事處,將其翻譯為其他地方,收盤)開幕。
在銀行章程的任何修改應在其登記在寄存器的執政阿聯酋中央銀行決定的基礎上的日期生效。 更改登記的法規被拒絕的請求可以被上訴到中央銀行董事阿聯酋的董事會,其最終決定權。
商業銀行(包括與其他銀行合併連接)的操作終端只與董事會主席的許可或由其授權的人的董事會同意的人允許的。 該允許,不得發行,直到作為阿聯酋中央銀行納申請人已符合所有的義務,客戶,債權人,並以適當的形式對阿聯酋中央銀行定居。
在下列情況下,寄存器商業銀行排除:
- 在商業銀行的要求;
- 如果銀行無法從登記的通知之日起一年內開始運作;
- 如果銀行停止一年多的操作;
- 如果銀行被宣告破產;
- 與其他銀行合併的情況;
- 在流動性和信用的嚴重惡化的情況下;
- 在嚴重侵犯銀行的法律,法規,指令,指導方針和指令調整該國銀行業活動的情況。
商業銀行從註冊表授權董事長或其授權人與董事會的同意排除。 從寄存器排除銀行的決定生效,或自公佈在官方公報上,或從決策本身指定的日期的日期。 因此,一個銀行牌照自動從日起撤銷對銀行的名字從註冊表中排除的決定。
從註冊表異常銀行的名稱可以強制平倉,除非提交的銀行對賬單,從註冊表中排除。 清算是按照包含在從寄存器排除銀行的決定適用的法律法規進行。
一般的規則是把廣告放在在官方公報商業銀行正在進行清算,並至少兩家日報對銀行的法定地址的位置。 該聲明必須採用指定的寬限期驗收,為實現自己的權利客戶和債權人的措施,報清盤的名稱,授權開展對銀行的關閉後可能發生,這在以前的客戶沒有報告,存款餘額等交易付款任何提案。
當 銀行的清算 ,由於從寄存器組主席或負責人在他決定從寄存器排除可能表明該銀行的關閉和組織,這是委託給不上完成交易日期結算完成的名稱日期由他授權他的名字命名的排斥。 CB阿聯酋監督銀行業務,在淘汰的過程,直至其辦公室的最後關閉。
該類型由阿聯酋商業銀行執行的操作,但應注意的是,它們類似於其他世界各國和地區的商業銀行的業務,並通過我們認為,特別是關於卡塔爾國的銀行系統的文章。 這裡簡單介紹一下在阿聯酋商業銀行的某些操作的實施立法約束。
對商業銀行的限制
具體而言, 商業銀行禁止從事相關生產和(或)銷售商品的自己的活動。 唯一的例外是貨物的應收賬款集合到銀行交易對手的接收。 然而,由此獲得的屬性規定要由管理商業銀行確定的週期內實現。
有限公司和 商業權 銀行代表購買他們的(承擔其資產負債表)的財產,是不是一個固定的資產(服務建築和設施,住房人員)或由債務人轉移支付他欠銀行的債財產。 接到房產作為抵債,作為一項規則,從購買之日起三年內實施,但執行期間,可由商業銀行的經理進行擴展。
商業銀行被禁止養藏或交易的股份,除在得到他們償還債務的情況。 在這種情況下,他們是從購買之日起兩年內出售。
商業銀行不得收購股份或超過銀行的自有資金,25%的私募交易的債券,除非收購償還債務的情況下。 在這種情況下,多餘的證券必須在兩年內從購買之日起出售。 此限制不適用於購買發行或由聯邦政府或州機構擔保的商業銀行股票和債券。
一個獨立的組,限制為個人客戶和對象的商業銀行的行政人員的貸款限制:
- 發放貸款和墊款董事會的成員,他們經常賬戶與銀行結餘內部門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董事可只能按照預先核准的許可年度估計發行;
- 銀行不得貸款給他們的客戶對他們在銀行的股本的安全;
- 授予的商業或住宅房地產建設貸款和信貸的總金額不得超過存款總額的20%。 一個例外僅僅是由銀行專業按照特別許可證阿聯酋央行提供按揭貸款;
- 不阿聯酋商業銀行的中央銀行的許可之前沒有發出正確的旅行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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