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國家和法律

司法的性質和分類原則,

考慮原則是具有以下特性相對穩定,耐權利的規則:

- 建立了社會關係的調節的其他規則的主導地位;

- 客觀和主觀的性質;

- 系統性的性質;

- 在這個時候所有的國家的法律的歷史決定的反映。

正義的原則與其他監管原則不同的基本特徵,其主要如下:

- 佔有客觀主觀特性,這是如下。 客觀證據表明其狀態,這是在給定時間到達,並允許對具體的法律規定,規章,在個人正義原則主觀反映發展水平。

-藏有共性的,因為他們只規範的的運作中最重要的地區 的執法機構 ,並為創建其他法律規範有意義的參考。

- 正義原則具有通用性和普遍性,這是強制性的國家的所有公民和官員。

如果法律的檢測之間的矛盾的規則,法律適用,這是法律衝突的合理解釋的原則存在的法律思想的形式。 而在法律空白的情況下,允許原理的解釋,在這種情況下,他們被視為正義的民主原則。

中的主導地位 法的原則 在司法判決-是一個事實,即立法者有責任創造新的法律和法院時,被引導他們保證。 這是一個事實,即原則具有規範性的地位,有書面文件,並通過法律規定來實現的。 他們連接到一個系統性的原則編制,即這樣的操作,其中的一個原則,動作一定要客觀,需要別人的行動。 這種相互依存關係正在發生的事情,當他們受到侵犯。 系統角色賦予性和穩定性原則。

為了詳細更仔細地審查公正的原則,該分類將如下圖所示,它應該指出的是,由於其複雜性和相互關聯,這是有幾個原因。

通過固定源排放的原則,這反映在國際法,憲法和規範司法體制和法律程序的特殊行為。

據他們分為那些表徵司法部門本身的內容,反映了司法機關的地位和那些定義一個人的法律地位。

正義的原則,擬分類sudoustroystvennye和sudoproizvodstvennye,以及最重要的 - 在小學和中學。

罪刑法定原則 要求法律行為之間的矛盾,應按照規定嚴格解決,那這樣的情況下盡可能小,應確保法律-肯定,清晰和明確的。 此外,該原則為憲法規範的直接行動。

法官的獨立性原則 反映了他們在有關政府部門的獨立地位。 任何人都沒有影響到法官,誰只服從法律的決定權。 公正的原則提供了司法獨立的明確程序。

純真為原則的假設,是任何人,直到他被判有罪是無辜的。

因此,這些原則確定立法和司法的主要方向,在國內,他們與整個社會的文明水平達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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