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國家和法律

司法先例:其在外國和俄羅斯的法律地位

什麼是司法先例? 這個概念起源於古羅馬,源於拉丁語“praecedens”,這意味著“前”。 在傳統意義上,司法先例是在審理正在進行的類似案件中的高等法院的案件時,法院受到接受,在這種情況下,這種案件在法律上具有法律依據的權力,對法庭具有約束力。 這個立場已經在外交法(英國,新西蘭和其他一般或大陸法系國家)保存了很長時間(自13世紀以來),最初形成為一個不成文的公法“普通法”。

然而,應該強調的是,決定性結論不是對某一特定案件的決定,而是在最高法院的決定的一個特殊部分作出的理論結論,將其效果擴大到無限期的人員和情況。 因此,司法先例提供了普通法律師思想的實施原則 - 思想從私人到總體的運動方向。

當代俄羅斯的立法,司法先例的地位是由國家主要法律規定的原則 - 憲法 - 將國家權力分為行政權,立法權和司法權的原則決定的。 按照這個原則,任何 分權國家 都不應履行其他兩個職能,國內立法者認為是通過最有效,透明,民主的國家政權建設實現的。 在這個基礎上,司法機關沒有權力成為法院,執行議會的職能和作出決定,今後強制執行法庭。 因此,俄羅斯司法正義法律 來源 的司法先例不適用。 然而,在俄羅斯的法律中,法庭案件的做法起了無疑的作用,因為它的研究是形成共同司法立場的基礎。 與此同時,從一些作者的角度來看,憲法法院出台關於承認法律行為相關或與憲法相抵觸的決定的活動,使其盡可能接近立法機關的職能,違反憲法規定的原則。 事實上,這些決定包含憲法法院的明確和一貫的立場,憲法法院對於執法而言是強制性的,從而實際上是獲得法律來源的特徵。 此外,在對“憲法”某些立法規範不一致作出決定的過程中,本院有權決定撤銷其行為,甚至填補其他內容。 這個理論的反對者說,憲法法院的決定和法律地位不是司法先例,因為它們不是獨立的規範,而是以國家主要法律的直接力量為依據。 此外,憲法法院在其決定中提出 的法律 立場的司法 先例 本身也是違反權力分立原則,因此是不能接受的。 看來目前在製定國內法方面有一個過渡期,憲法法院(作為司法制度中的一個機構)實際上部分履行屬於立法權力的職能,創造司法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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