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 品牌
不公平的廣告
廣告充滿了我們的生活。 它發生在各種媒體:電視,報紙,電台,雜誌。 且不說廣告牌,這是完整的城市街道。 但是, 這是廣告? 關於術語的含義,即已禁止廣告為它的要求,和物種,是詳細交談。
術語的位
為了突出廣告的定義,它足以記得,在拉丁語中意思是“喊”。 因此,在集貿市場的商戶敦促購房者與他們的貨物帳篷,描述它的優點。 現代廣告與術語的這種理解完全一致。 畢竟,它旨在提供有關帶來的消費市場趨勢的產品和服務的信息,吸引他們的注意力,從而形成對產品的意見。 廣告是一種營銷手段。 它的目的是 促進銷售 的商品。
在廣告經營活動的規則
在我國廣告是通過聯邦法律,其中規定了它的基本要求管轄。 因此,它必須是公平,誠實,客觀地反映有關產品,製造商信息,不要誤導消費者。 此外,通過所有的規則創建的,並且有不公平的廣告,這是被處以罰款,其數額在行政違法法典中規定。 因此,對於任何人,甚至對法律的正式違反了廣告法律實體最低罰款等於十萬盧布,而公民 - 從兩年到兩年半千盧布。
廣告,這是法律所禁止的,可能包含某些產品與他人,侮辱個人或法人的無效比較,影響到他們的名譽和聲譽,包括競爭對手。 你不能在錯誤的位置運行產品廣告,其他的掩碼下的單品。 通常不當的廣告有誤導之嫌,由於該產品有錯誤提交的信息。 例如,在廣告BADov禁止的詞語,如治療或治愈,因為這些藥物是不是藥品,但只含營養素食品補充劑。 這種廣告方式是一種方式 的不正當競爭。 廣告公認的不可靠,如果它是具有廣泛代表性的一個產品為上級喜歡他。 在這種情況下,使用最高級的詞“金碧輝煌”,“最好”,但證件,證明這樣的判斷是不可能的。 不能在未經證實的聲明中使用。 國外不公平的廣告規避這些禁令。 還有用的話“可能是最好的。” 我們還在談論的服務或產品的“最佳”,但最終一定要補充的是可以得到證明的細節。 例如,“在我們的糖果糕點最好的”。
希望吸引大眾品牌的商品的用戶(如服裝),借別人的風格,標籤設計時,不法廠家廣告求助於使用剽竊的。 原來的最低所做的更改。
不道德和不公平的廣告訴諸了口號使用外來詞不用翻譯,褻瀆,呼籲暴力。 它冒犯公民,商品和服務的普通消費者的感受,減少他們的尊嚴。 使用的 廣告 狀態的符號是不允許的。
有時不公平的廣告阻礙了對這個產品,為什麼會有它的意義扭曲信息的顯著部分,因此消費者被誤導。 這發生在醫務人員,據稱有利於特定產品的廣告進行互動時。 禁止這樣的方法。 例外是廣告,告訴有關的藥物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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