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國家和法律

經營管理權

財產作為理論的經營管理權在二十世紀四十年代和五十年代是有理由的。 這個理論的發展是尋求一定的規範性建設的結果。 這將允許最有效地使用國有財產,而國家將仍然是業主。

經營管理權是指國家公共機構和企業的權利。 對像不僅可以成為房地產,還可以成為活動過程中主體使用的其他東西。 唯一的例外是地塊。

自主和預算機構以及企業的經營管理權僅限於國家和市政設施。 與此同時,私人物件轉讓的情況也是立法規定的。 在這種情況下,我們正在談論私人機構的形成。 操作控制權也延伸到使用分配給企業或機構的物品的產品,水果和利潤。 其構成按照業主確定的程序確定,價值按照 估值活動 的法律計算 。

執行管理權是根據聯邦法確定的。 所有者和法人之間的協議不是修改法律規定的程序的依據。

執行管理權包括處置,使用和擁有的權力。 法定能力的目標性質是表達為規範內容僅限於“民法典”,“聯邦法”,“企業法”。 另外,實施對象的活動的目標以及對象的目的以及所有者的任務也是有限制的。

根據法律規定,單獨列出管理預算和私人機構,國有企業和自治機構的權利。

國營企業 未經業主同意,允許使用專門生產的產品,服務和作品,向第三方提供可償還的基礎。 所有其他財產,包括活動收入,只有在業主同意後才能使用,並在公司執行法定活動的框架內使用。

對私人機構預算機構而言,執行管理權並不規定訂單的權力。 允許自治機構自由處置不具有“特別有價值”地位的獨家 動產 以及自身活動的利潤。 特別有價值的是這樣的設施,沒有執行法定活動受到嚴重阻礙。 屬於指定類別的財產的事實由創始人根據俄羅斯聯邦政府確定的程序確定自治機構的財產確定。

俄羅斯聯邦政府(俄羅斯聯邦外部股票,證券,股票,房地產)設立的某些類型物件的當局。

操作權控制權的出現與財產轉移的時刻相吻合。 物件轉移的依據是所有者承諾的片面交易。 權利的出現及其終止是由有關當局登記的。

權力根據現行立法的一般理由而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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