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國家和法律

競選

選舉(大選)活動是選舉過程中的一個階段,需要正式登記的候選人(候選人)的提名,他們的選前活動,旨在用他們的平台和方案,個性,熟悉選民。 根據上述情況,人口做出選擇。

選舉日期,選舉區的形成,委員會的設立和參與選民澄清名單的任命後的競選開始。 到了後期階段包括很當然的投票,計票,確定結果。 選舉過程的各個階段的總和被稱為 選舉制度。 同時,每一步都相當嚴格相關法律規定。

選舉前階段是通過解釋他們的方案的優勢爭奪選票的候選人的鬥爭。 為了這些目的,使用投票,媒體,會議 投票, 競選活動的使用等技術。

平均持續三週選舉前階段一個月的。 然而,在一些國家,這個階段持續時間更長。 開始選舉前階段的日期取決於投票(選舉日)的預約日期。 在某些情況下,它是由法律一勞永逸定義,在其他-由議會或指定投票日期 國家元首。 在競選中,通常結束的選舉日的前一天。

大多數國家的法律候選人的基礎上自由提名原則的提名。 通過該工藝提出最低手續。 因此,在自我提名的情況下,要求申請人選民支持的最大數量的區(不超過30); 如果候選人提出的選舉人群,它的大小應該是幾百人,等等。

作為一般規則,選舉法沒有在黨內關係的干擾。

由於在許多國家與申請人的註冊條件,通過了選舉前的承諾。 如果考生無法收集到一定的最低依法票,押金將不予退還。 應當指出的是,它通常是量相對較小。

選擇替代設計,在提名候選人提供的自由。 在一定程度上該目標得以實現。 然而,在一般情況下,候選人的提名壟斷政黨的過程。 這是由極少數自我提名(獨立候選人)在許多國家的議會證明。

與此相反的註冊過程和延伸 競選 正在經歷一場嚴重的法律限制的過程。 在這個階段的競選活動,以防止對的給誤導等選民的壓力調節 此外,讓所有申請人都平等的鬥爭。 隨著這種“平等”競選的內在規律被認為是中性的(國家機構的官員在奮鬥的過程中不干涉)和忠誠度(申請人和他的團隊一定不要用誹謗競爭對手的謠言和其他索具)。 該運動的戰略包括選民的檢查在選民名單進入它去法院侵犯了他的權利的案件事實的權利。

應當指出的是,選舉“種族”的不足之處往往是選舉立法的完善不足的結果。 目前已在所需數量的簽名收集在提名過程中濫用職權,此外,選民不能總是收到當事人和事名單的組成足夠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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