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國家和法律
在民事法律道德關係
рассматриваются как сравнительно обособленная юридическая категория. 民法中的非財產關係被認為是相對分離的法律範疇。 同時,他們與規範規定的其他機構的互動。
財產和人身非財產關係
各種實體之間的相互作用的性質可以是不同的。 是常見的足夠非民事關係。 然而,他們中的一些是沒有絲毫關係到經濟領域。 其他人,相反,跟她一定聯繫。 因此區分類型的非財產關係。 在識別不可剝奪的自由和人的法律可能性,以及屬於他的其他無形商品有些人出現。 第二類包括與財產非財產關係。 特別是,我們是智力勞動產品的創造者之間的相互作用。
作者
財產,人身非財產關係是由民法管轄。 守則規定,文學,科學,技術或本發明的一個作品的作者產生的獨立地使用它們作為產品的可能性。 其承認意味著在首位的某些財產利益的出現。 例如,它提供了保護作者的名字,而他從過度變形繁殖工作的內容的名稱,借款等。 同時,無形物品 - 腦力勞動的產品 - 是商品。 由此可以得出,有 產權關係, 其使用的範圍內。 對於創作者,除了獨家代理權署名權的認可。 所有這些類別在一起,並解釋藝術。 民法典的1226。
細微之處
продуктов интеллектуального труда, как и непосредственно нематериальные объекты, являются непередаваемыми и неотчуждаемыми. 道德權利的尊重智力成果的產品,以及直接到無形的對象是不可轉讓的,不可剝奪的。 換句話說,他們不能參加革命。 在這種情況下,排他性 (財產)權 ,以使用這些產品,持有人可以處置任何法律手段。 包括允許他們的標準在可償還的基礎上轉移到其他人。
自由和其他無形好處的人的認可
, обладающие исключительно индивидуальным характером. 另一組由具有特殊個性的個人非財產關係 。 與物質循環的連接是完全不存在。 возникают по поводу таких нематериальных объектов, как здоровье, жизнь, доброе имя, достоинство, репутация, честь и проч. 這些非財產關係方面出現的無形的對象,如健康,生命,榮譽,尊嚴,名譽,榮譽,等等。 這些類別的所有互動,沒有經濟內容。 , являются неотделимыми и неотчуждаемыми. 無形的利益, 哪些有非財產關係,是不可剝奪的和不可動搖的。
保護
, равно как и нематериальные объекты, по поводу которых они возникают, находятся под охраной норм. 非財產關係,以及有關其發生的無形的對象,受法律保護。 例如,這些商品的所有者必須向法院申請對他人行為的抑制,抹黑他們的榮譽和尊嚴,自由和侵犯他們的利益的機會。 特別是,被攝體可能需要拒絕出版,精神損害賠償等。
的特異性
產權關係無法受到法律的充分調整。 這主要是由於這樣的事實,關於它們發生的對象,是實際的字符。 在此背景下,現有的立法限制的保護,以免受非法侵害無形的利益。 目前還沒有“積極”內容規則通過將規範非財產關係,並制訂相應的對象的法律地位系統。
現有的監管模式
按照民法的法律規定與該屬性相關聯的財產關係。 這種情況是存在的文章。 HA 2,N 1,參數 1.本法律保護一起不與屬性相關聯,除非是利益,否則進行道德的關係。 這一規定在上述2第2款規定通常涉及到的不可剝奪的自由發生相互作用,人權和其他無形的利益。
說明
出現的關於不可剝奪的自由和人權的關係,如戶籍,居住,遷徙自由選擇,一個名字,作者的權利,等等可能在這樣的特定商品的相互作用。 其他的非物質價值的類別包括榮譽,名譽,尊嚴,健康,生活,等等。 這些類別之間的差別,在實踐中,是相當武斷的。 “無形的利益” - 該法第150一個名稱下團結起來。 這表明,反過來,一些共同的特點。 讓我們來看看他們。
無形收益跡象
首先,他們沒有一個民間性質。 無形的利益具有普遍性和憲法是固定的。 在CC,反過來,基本法的有關規定,轉載和具體化。 無形資產屬於每一個人。 然而,只有其中一些可能有不同的組織。 例如,法人擁有的商業信譽。 無形的利益是自然的。 該法明確規定,他們屬於人從出生。 但是,只有一些好處可能會在某些情況下發生。 例如,作者和相應的關係,表現為創作智力勞動的產品的結果。 無形的利益與媒體的人格不可分割的聯繫。 由此可以得出,他們不能疏遠轉讓給他人。 在沒有無形效益的經濟成分的,不受貨幣評估。 由此可以得出,他們受到侵害時,他們不能完全恢復。
要點
考慮到無形商品的上述特點和出現在他們的關係之際,以及被定義的規則152日和民法第151條,就可以回答這個問題,為什麼藝術。 2 N 2碼表示的保護,但他們的監管是不規範的。 據認為,這是由於客觀原因。 其結果是,調節和保護在術語的意義,不是原則的區別。 此外,一些作者表明,使用無形收益的實際形式只有實際的字符。 這是,事實上,排除完全民事行為和法律規制。 事實上,規則客觀上不能調節與健康,生活,家庭的秘密,商譽等問題。 此外,非物質利益的本質僅限於他們宣布 聲明的規則。 他們,是特殊的,不具有調節作用。
另外
由於事實,即無形的收益可以被鏈接到 民法 只有在侵權並在需要的時候使用法律規定的措施,以恢復他們的調節和保護之間的區別在於,在前者的情況下有對演員的任何行為產生影響相應的情況,並在第二 - 別人的,只有當不當行為。 然而,一些對象不僅保護。 例如,一個名稱權,署名權被規範監管。 這種現象,一方面是,不違背第2段的決定性措辭。2民法典。 在無形商品的某一類的相同的保護條件,可調節在其非法和合法使用事宜。 這實際上否定了調節和保護之間的差異的檢測。
發現
根據非財產的個人關係,所以了解的無形效益發生的社會互動。 在他們那裡是通過識別和分析的倫理,或其他社會特徵的主題(公民或者組織)的個性的個性化。 如果,例如,一個人寫了他和所有其他人之間的小說,有一個非財產關係。 它表達了作者的道德,藝術等社會素質,直接在產品記錄。 所有這些跡象都讀者的評估。 此屬性關係由GC管理。 據他們說,作家是能夠作為作者,請使用你的小說自己或讓別人去做,使用化名,以公開或者向出版給予同意。 他,除其他事項外,保證他的作品不受非法干擾,失真,可能會損害作者的尊嚴和榮譽的保護。
結論
立法規定只有規範非財產關係,這與屬性的連接。 由此可見,民法典的規定並不適用於這些相互作用的第二類。 然而,事實卻並非如此。 行動法規適用於財產關係,而不是財產,只有當上不可剝奪的人權無形的利益的侵犯。 在這種情況下,它激活的機制,以確保自由的保護。 同時,一些作者表示,這種去除未與物業,規範監管的主題不必要相關的非財產關係。 這個位置被解釋如下。 作者指出,如果該相互作用非民事法律範疇,那麼他們不僅要防守,還要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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