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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多餘的自衛? 刑法第

事實證明,一些法律條款的不完全正確,應公眾解釋。 這樣的概念為“自衛的濫用”,在神話傳說所籠罩。 人們認為,法律禁止以保護自己免受罪犯。 如果你成為對付他們,你一定會被投入監獄。 要明白,我們需要的不是刑法的一篇文章。 多餘的自衛的一些文檔中詳細描述。 讓我們試著去了解。

打開刑法

在反作用歹徒說,第37條。它描述了誰也不會被起訴人的行動。 這些領域包括傷害到從誰那裡是生命和健康的迫在眉睫的威脅的人施加某種。 也就是說,如果你是用刀子暴徒襲擊,傷勢不會有資格作為一個多餘的自衛。 只有一個小的事情:如何證明這種威脅是真實的,而不是好像。 這樣的情況已經在法規中全會太陽從12年9月27日№19解釋。

一個叫其中的襲擊受害者受重傷的情況文檔中直接的威脅,攻擊者有一個武器,使生命和健康的損害。 也就是說,如果一個人只用你的拳頭有用,應該謹慎應對強沒有受傷。 否則,法院認定出現了多餘的自衛。 但是,如果人的地址響起了威脅,這種情況下的處理方式不同。 故意殺人,口頭表達,它被認為是一個致命的危險。 它聽到他和證人的事件,也很重要。

是否有可能以保護其他人?

許多人認為再次在立法中出現的“自衛的濫用”的概念,它是指只對眼前的個人威脅。 其實事實並非如此。 這些文章包含短語“被告人或其他人”,就是這樣的情況時,你必須站起來的那個人。 它正確地評估局勢,並計算出的力量是非常重要的。 如果攻擊者,例如,揮舞著一把刀,揮舞著槍,針對的是潛在的受害者槍,伴隨威脅他們的行動,任何行動都不過分。

然而,當罪犯採取武器傷害他已經違法。 也就是說,如果一個真正的威脅和恐懼明確區分。 法院認為字面上以秒為單位的情況。 保護有效期只到如果罪犯仍然有可能導致對受害者造成嚴重損害的可能性的時刻。 一旦丟失,你必須停止保護。 否則,任何損害將不被視為自衛,但作為一個真正的罪行。

責任

誰沒有合理分配力量和審時度勢的後衛,將是判斷。 多麼的強大傷害罪犯取決於其刑法典的文章將被應用。 因此,根據108被認為是致力於在那裡有多餘的自衛的情況下,一宗謀殺案。 第114條說造成嚴重人身傷害和介質。 這兩項法律關於誰不成功地設法防止犯罪者的調節充電點。 這種行為也被認為是多餘的自衛。

經驗豐富的律師建議參考這是在激情(強烈的恐懼)的熱量和無法評估的情況。 然而,這樣的情況需要證據嚴肅的工作。

危險的笑話

有時,術語“過量自衛”出現在錯誤的傷害案件。 也就是說,一個人無法正確評估形勢,作出的風險反彈。 事實上,攻擊者沒有犯罪意圖,他開玩笑地說。 這裡有必要證明“受害者”被認為是一個真正的威脅,因為根據情況反應。 該條例鼓勵法院有利於被告的,誰沒有理由不相信威脅的防務實部和虛狀態來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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